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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信息產業是長春市重點發展的產業之一。據統計,2021年,僅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光電信息產業園企業完成的產值就達到5億元,同比增長約20%。隨著光電信息產業規模的不斷壯大,越來越多的光電信息企業走向海外。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在服務當地光電信息企業時發現,一些行業共性稅務問題很值得關注。
根據“孰早原則”判斷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案例◇◇
2019年10月,光電信息企業A公司與一家比利時企業簽訂了特許權使用費合同,由該非居民企業向A公司提供技術研發服務,合同約定A公司應在項目交付日(2020年12月15日)支付相應款項。但是,實際支付時間為2021年10月31日。根據我國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的規定,A公司對這筆業務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由于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和實際付款時間不同,A公司在判斷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時遇到了問題。
◇◇分析◇◇
對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相關稅收政策有明確規定。
增值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通常情況下,企業在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時會約定付款時間。如果實際付款時間與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保持一致,則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但是,當這兩個時間不一致時,通常會根據孰早原則來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A公司為例,由于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2020年12月15日)早于實際付款時間(2021年10月31日),因此,A公司在2020年12月15日需要履行代扣代繳增值稅的義務。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4號)第一條,中國境內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修改合同(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在合同(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判斷特許權使用費等對外支付款項的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需關注三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二是實際支付的時間;三是將對外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進行稅前扣除的時間。當這三個時間不一致時,通常按照孰早原則確定企業所得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結合A公司的情況,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2020年12月15日)早于實際支付的時間(2021年10月31日),在不考慮稅前扣除因素的情況下,A公司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履行扣繳義務。但是,如果A公司在2019年度就已經將這筆費用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進行稅前扣除,A公司就應于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履行扣繳義務。
不同外籍科研人員可享協定待遇有別
◇◇案例◇◇
B公司是一家從事芯片研發的高科技企業。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科研能力,B公司聘請了幾位外籍科研人員開展項目研發活動,簽訂的勞務合同均在3年以上。因此,這幾位外籍科研人員構成了我國居民納稅人。B公司財務人員為這些外籍科研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不清楚這些科研人員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分析◇◇
為鼓勵跨境教學與研究、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100多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這些稅收協定(安排)中絕大部分訂立了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教研人員從事跨國(境)教學、講學或科研活動取得的所得,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待遇。但是,不同的稅收協定(安排)對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規定不盡相同。
比如,在按免稅條件規定的協定中,與保加利亞的協定限定從其到達之日起,5年內對其報酬免予征稅;與法國、英國的協定規定從其到達之日起停留時間累計不超過3年的,對其報酬免予征稅。按照免稅期限規定的協定中,與波蘭、阿聯酋、科威特約定的免稅期為5年;與日本、印度、西班牙等國約定的免稅期為3年;與白俄羅斯、巴基斯坦、菲律賓等國約定的免稅期為2年;與敘利亞約定的免稅期為1年。因此,B公司需要根據每名外籍科研人員的國籍以及我國與對應國家的稅收協定,并對照該名科研人員的實際工作情況,判斷其能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發布)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在此,筆者提醒光電信息企業,如果經自行判定其外籍科研人員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要注意留存外籍科研人員所屬國稅務當局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籍科研人員與企業的勞務合同、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企業的科研機構證明等資料,以備稅務部門后續管理。
海外設立子公司需履行報告義務
◇◇案例◇◇
光電信息企業C公司在海外設立了一家子公司,投資占比75%,目前這家海外子公司尚處于虧損狀態。作為一家“走出去”企業,C公司十分重視稅務合規問題。但是,由于初次開展“走出去”業務,對于在稅務方面需要履行哪些報告義務、報送哪些資料,C公司并不了解。為此,C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咨詢,希望做好稅務合規工作,保障海外業務有效運行。
◇◇分析◇◇
目前,“走出去”企業在稅務方面涉及的報告義務,主要包括境外投資信息報告和境外所得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诖耍珻公司應及時自查在境外建立了子公司后,是否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填報了《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并需要及時報告境外投資的信息,確保信息報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此外,按照我國所得申報和境外稅收抵免的有關要求,居民企業應當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境外所得信息,涉及的信息申報表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等。
實務中,部分開展境外投資的企業出現了長時間不申報、少申報境外所得的情況。筆者提醒已經“走出去”的光電信息企業,當境外企業取得凈利潤后,應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境外所得;轉讓境外企業股權后,應及時申報境外財產轉讓所得;獲得境外企業分配的利潤時,應按規定申報股息紅利所得。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