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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前的老項目,在當前還存在一些分包業務,也有增加工程量的情況,如何正確選擇計稅方法,對于分包方來說,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營改增前的老項目在營改增后發生的發包業務的涉稅處理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營改增前的總承包方承包的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營改增后與分包方簽訂專業分包合同的增值稅計征方法的選擇;二是營改增前的業主(房地產企業)與總承包方簽訂的合同,雙方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營改增后,業主(房地產企業)增加工程量的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第一種情況下的專業分包方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第二種情況下的專業分包方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一)營改增前的總承包方承包的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營改增后與分包方簽訂專業分包合同的增值稅計征方法的選擇
當前,有好多建筑企業在2016年5月1日前簽訂總承包合同,而且總承包合同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經動工,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件有關新老項目判斷標準的規定,該總承包方承包的項目是老項目,總承包方已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墒牵瑸榱粟s工期,該總承包方在2016年5月1日(或建筑服務業營改增)之后對外發包,與分包商簽訂了專業分包合同,該分包商與總承包方簽訂專業分包合同的時間是2016年5月1日之后,且分包方動工的時間也是2016年5月1日(或建筑服務業營改增)之后?;谝陨鲜聦嵡闆r,分包人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還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有的稅務執法人員認為分包商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而不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這種觀點正確嗎?筆者分析如下。
1、建筑企業老項目營改增后發生分包業務的新老項目判斷分析
?。?)建筑企業新老項目的劃分標準分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3款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蓖瑫r,《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基于此規定,建筑企業營改增過度期新老項目的劃分標準總結為以下兩點:
?、佟督ㄖこ淌┕ぴS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為老項目,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項目為新項目。
?、谖慈〉谩督ㄖこ淌┕ぴS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為老項目,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項目為新項目。
?。?)建筑企業老項目營改增后發生分包業務的新老項目判斷結論:老項目而不是新項目
根據以上建筑業新老項目判斷標準,建筑業老項目營改增后發生的分包業務,對于分包方而言,雖然合同是營改增后簽訂的,開工日期也是營改增后開工的,但是該分包業務是營改增前簽訂總承包業務且已經開工的老項目的一部分。因此,建筑業老項目營改增后發生的分包業務是老項目。
2、建筑業老項目營改增后發生分包業務的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分析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3款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痹谠撐募?,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兩個字“可以”,即建筑業老項目,施工企業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建筑總承包方發生的分包業務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營改增前發生的總承包業務,總承包方已經開工,營改增后發生專業分包業務(指分包方包工包料的業務);二是營改增后發生的總承包業務,總承包方已經開工,然后總承包方發生專業分包業務(指分包方包工包料的業務)。這兩種分包業務中,第二種情況的總分包業務,分包方的項目一定是新項目,分包方必須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向總承包方開具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種情況的總分包業務,對分包方而言,其項目是老項目,不是新項目。建筑企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1)地方省份的稅收政策規定
筆者通過實踐調研顯示: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湖北省、山東省、四川省、上海市、福建省和寧夏等國稅局都規定:凡是在工程服務老項目基礎上進行的工程服務分包按老項目認定。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務,在判斷是否是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建筑業老項目營改增后發生的分包業務,分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通過以上一些省份的稅收政策規定,結合工程造價原理,筆者認為建筑業老項目營改增后發生的分包業務,分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理由如下:
第一,建筑業總承包老項目營改增后發生的分包業務,是營改增前總承包業務的一部分,歸屬于總承包老項目。
第二,營改增前簽訂的總承包合同,總承包方與業主或建設方簽訂的總承包合同造價是營業稅體制下的工程造價。
根據工程造價原理,營改增前的工程造價=(含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材料費用+含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機械費用+含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人工費用+含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期間管理費用+合理利潤)×(1+3%的營業稅)。而營改增后的工程造價=(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材料費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機械費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人工費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期間管理費用+合理利潤)×(1+10%的增值稅)?;谝陨瞎こ淘靸r計算公式,營改增前簽訂的總承包合同,總承包方與業主或建設方簽訂的總承包合同造價里面不含10%稅率的增值稅,只含3%稅率的營業稅。如果分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則與總包付給分包的工程款中不含10%稅率增值稅的工程造價不符。
(二)營改增前的業主(房地產企業)與總承包方簽訂的合同,雙方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營改增后,業主(房地產企業)增加工程量的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
1、房開企業或業主新老項目的判斷標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10款規定: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房地產老項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房地產老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根據此稅收政策規定,當房地產開發項目與多個施工企業分別簽訂建筑總承包合同,且有多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只要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開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則該房地產項目就是老項目。
基于以上分析,營改增前的業主(房地產企業)與總承包方簽訂的合同,雙方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營改增后,業主(房地產企業)增加的工程量無論是營改增前與房地產企業(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的建筑企業施工,還是營改增后業主(房地產企業)另選的另外一家施工企業施工,對房地產企業而言都是老項目,房地產企業肯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建筑施工企業的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分以下三種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如果參與增加工程量施工的施工企業還是營改增前與業主(房地產企業)簽訂總承包合同的施工企業,且該施工企業對增加工程量部分不需要再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則該施工企業對增加工程量部分的施工繼續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第二種情況:如果參與增加工程量施工的施工企業還是營改增前與業主(房地產企業)簽訂總承包合同的施工企業,且該施工企業對增加工程量部分要另行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則該施工企業對增加工程量部分的施工必須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例如:2016年5月1日之前,房地產企業與建筑企業只簽訂土建工程的總承包合同,房地產企業和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房地產企業于營改增后的2018年6月1日與園林公司、安裝施工企業分別簽訂包工包料的園林綠化工程合同、安裝總承包合同,則園林公司和安裝公司依據新老項目判斷標準是屬于新項目,必須向房地產企業開具10%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三種情況:如果參與增加工程量施工的施工企業是營改增后與業主(房地產企業)新簽訂建筑承包合同的施工企業,由于開工日期是營改增后,所以該施工企業的增值稅計稅方法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如果該施工企業與業主(房地產企業)于營改增后簽訂包工包料合同,則該施工企業對增加工程量部分的施工必須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二是如果該施工企業與業主(房地產企業)于營改增后簽訂“甲供材”合同,則該施工企業對增加工程量部分的施工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