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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外貿企業按照規定開展的自營出口業務可申請出口退稅,但“假自營,真代理”業務則不能退稅。那么,什么是“假自營,真代理”?
稅務部門對A外貿企業以自營出口申報退稅的業務開展核查,發現A企業在經營過程并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風險、退稅風險及違約責任,對于接受外國客戶訂單及定價商談業務流程含糊其辭。通過稽查手段發現,A外貿企業與其供貨企業B公司簽訂有代理出口合同,銀行賬戶的資金走向存疑。
而后A外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承認,B公司由于不具備進出口經營權,將其自產貨物并出口的業務掛靠A企業,出口業務實質上由B公司人員操作完成,A企業只負責報關和退稅的手續辦理,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稅務部門做出處理決定,對A外貿企業代理B公司以“自營名義”出口業務所涉出口退稅款49.28萬元予以追繳,并視同內銷征稅。對A外貿企業來說,與B公司的業務實質上為代理出口關系,并非A公司申報退稅的“自營出口”業務,根據財稅〔2012〕39號的有關規定,其業務不能退稅,須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假自營,真代理”屬明確違規,那么如B公司一樣具有生產能力但不具備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該何去何從呢?可以委托出口或委托代辦退稅!財稅〔2012〕39號中規定了“委托出口”的相關情形,2017年第35號公告則對“委托代辦退稅”做出相關規定,生產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選擇以上兩種形式,均可使退稅主體進一步明確,同時大大降低退稅風險。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溫馨提示
出口企業可以根據業務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出口方式,并熟悉政策文件,按照規定進行申報退稅,“假自營,真代理”可能得不償失,需引起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