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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建筑企業“很難獲得發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一是指建筑行業的特性,市場交易習慣等原因,導致采購的砂、石料等原材料,很難獲得發票入成本;二是,因開票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很難獲得發票入成本;三是建筑企業取得的發票被稅務機關發現是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發票,很難獲得發票入成本;四是建筑企業通過“黑市”交易渠道(供應商通過“小金庫”便宜采購的存貨)而采購的建筑材料,根本沒有發票;五是大部分建筑企業,特別是不少中小型民營建筑企業,在“不要發票更便宜”的采購舊理念下,采購各種建筑材料沒有成本發票入成本。全面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大部分老項目即將完工進入工程決算環節,可是老項目的發包方在金稅三期“數據控稅”的征管環境下,因以上五種“很難獲得發票”的原因,導致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沒有成本發票而面臨不少涉稅隱患。為解決老項目沒有成本發票的問題,肖太壽博士分析如下:
(一)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發生成本支出,很難獲得發票的涉稅隱患分析
1、企業發生的支出,必須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span style="color:#ff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必須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國稅法[2009]114號文件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根據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有一些建筑企業施工的老項目,由于很難獲得發票而企圖利用與一些皮包公司簽訂假合同,虛構交易行為的手段而購買發票入成本。企業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或購買的發票和其他憑證不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稅前扣除憑證的分類及必須取得發票的情形
(1)稅前扣除憑證的分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的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比如企業自制的工資發放表、原材料出庫單、產成品出庫單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必須取得發票的情形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二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的規定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谝陨隙愂照叩囊幎?,如果企業的支出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且銷售方在稅務機關登記的,則相關支出必須取得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該發票包括銷售方自己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如果企業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則相關支出不需要取得發票,只要取得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4、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發生成本支出,很難獲得發票的涉稅隱患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分析,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發生成本支出,很難獲得發票的涉稅隱患主營體現為:發生的相關成本支出,如果是屬于必須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的情形,則不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將增加企業的稅負。如果建筑企業從第三方或皮包公司處購買成本發票是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被稽查部門發現,還將面臨補稅、罰款和繳納滯納金的行政處罰!如果涉嫌虛開發票,將承擔刑事責任。
?。ǘ┎捎煤硕ǘ收魇掌髽I所得稅的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發票的處理
對于被當地地稅局核定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而言,其本身存在會計核算不健全,成本無法準確核算,其發生的老項目都采用了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按照3%增值稅稅率計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依據開發票的金額與當地地地稅局核定的定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其老項目發生的成本支出,雖然很難獲得發票,但是在財務上以發生支出的付款憑證、合同或協議、采購入庫憑證、工資表等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入成本,沒有多大的稅務風險。
?。ㄈ┎捎貌橘~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的處理
1、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span style="color:#ff000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七條除發生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企業本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會計上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發票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發票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可追溯納稅調減處理。
2、建筑企業的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在年度匯算清繳后,才取得發票的處理
如果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在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有效稅前扣除憑證,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稅務處理:
第一種情況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則相應支出按照以下三種方面進行稅務處理:
一是如果企業應當自被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則相應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是如果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三是如果企業在被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的60日內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則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第二種情況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或者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3、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屬于走逃失聯企業和虛開發票企業應補開、補換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屬于因開票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建筑企業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中第(1)項(2)項、第(3)項為必備資料。
因此,企業受票方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則要求虛開發票的企業補開、換開發票;如果受票方取得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由于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只要能證實“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提供以上六條證據證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屬于永遠不能取得發票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诖硕愂照咭幎?,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規定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發票;二是未能提供資料證實支出的真實性。換句話說,如果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但是能夠提供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則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分析,建筑企業老項目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屬于永遠不能取得發票的,則建筑企業只要能夠提供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否則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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