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讀者問:出口貨物報關單上不同項號下的商品境內貨源地只填報同一個地名行不行?
筆者認為,從2018年8月1日起,出口貨物報關單實行精細化填報境內貨源地。報關單上的“境內貨源地”欄是否能夠“一個地名填到底”,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可不是“一張藍圖繪到底”。如果出口貨物報關單上不同項號下的商品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是相同的,境內貨源地欄填報同一個地名就可以,如果不同項號下的商品國內產地或原始發貨地是不同的,只能分別填報,不能偷懶,不能僅報同一個地名。否則會有麻煩。輕則改單,重則退不了稅。當然,如果同一項號下的商品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不止一個,選擇最主要(一般以“采購貨值最大”為標準)的國內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填報一般能夠過關,這樣做是否真的可行,需要咨詢主管海關。
如果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填報的境內貨源地與實際的不一致,就需要向海關申請改單。如果改不了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5目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就退不了稅,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因為出口貨物報關單屬于增值稅退(免)稅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境內貨源地與實際的不一致,屬于上述值稅退(免)稅憑證內容不實的范疇。
這不是畫只老虎嚇人。看了下面的海關和稅務的相關規定就更明白。
如果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屬于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說法有疑問,建議看看《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

附列資料
一、有關海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20號令)
第三條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后,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銷。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后,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應當一致。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修改或者撤銷,應當遵循修改優先原則;確實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銷。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ㄒ唬┏隹谪浳锓判泻?,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者全部退關、變更運輸工具的;
?。ǘ┻M出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存儲過程中發生溢短裝,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滅失、短損等,導致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
?。ㄈ┯捎谵k理退補稅、海關事務擔保等其他海關手續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數據的;
?。ㄋ模└鶕Q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者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報內容的;
(五)已申報進口貨物辦理直接退運手續,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的。
二、有關出口退稅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第七條第(一)項第5目:.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十三、出口企業按規定向國家商檢、海關、外匯管理等對出口貨物相關事項實施監管核查部門報送的資料中,屬于申報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備案單證的,如果上述部門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為虛假或其內容不實的,其對應的出口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