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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收款是很多財務人員賬務處理時慣用的垃圾桶,通常具有較高的稅務風險。
01、費用不能稅前列支
近期,中國稅務報披露的一則稽查案例:
廣東省東莞市稅務機關按照上級下發的股權交易檢查任務,對K投資有限公司實施稅收檢查,確認該公司雖在減持股票后向稅務機關補繳了稅款,但其在檢查年度通過多列支利息費、顧問費等方式,少繳企業所得稅。針對企業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補繳企業所得稅7454.2萬多元,加收滯納金1762.7萬多元的處理決定,目前稅款已全部追征入庫。
其中,涉及到其他應收款的細節如下:
其一,K投資公司向銀行、證券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貸款并支付利息費用,但K投資公司借款并非全部用于本公司生產經營,而是被兩家股東YH公司和HS公司長期占用。雖然在此過程中,兩家股東公司有借有還,但K投資公司“其他應收款”項目始終保持較高余額。以2015年為例,K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額度均保持在15億元左右,全年向金融機構借款累計額度超過39億元。YH公司和HS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信息顯示,共計占用K投資公司資金逾20億元人民幣,而K投資公司將這些借款資金產生的近2億元利息支出全部計入當年財務費用并在稅前進行了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與企業現在和未來取得收益直接相關,否則不能進行稅前扣除。檢查人員認為,K投資公司的借款超過了自身經營需要,被股東企業長期占用并且未合理分擔利息支出,因此企業需要對稅前不合理列支的財務費用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提供的貸款明細表和合同,檢查人員梳理出了K投資公司70多筆貸款的計息金額、貸款天數和利息數額,通過加權算數平均法計算出K投資公司的加權平均月利息率。隨后,結合K投資公司兩家股東公司檢查年度每月期初“其他應收款”余額進行測算,最終核算出K投資公司稅前多分攤的利息費用。經核算,檢查期內K投資公司稅前共多列支利息費用2.47億多元,由于計息方式與金融機構保持一致,且充分考慮了各項貸款的權重,K投資公司財務人員最終認可了檢查人員的核算結果。
【易稅易行】有不少企業存在較多的關聯資金占用,例如,集團公司借款,之后轉接給下屬公司;非房地產公司借款,轉借給房地產公司。大多數占用時間較長,也是有定期歸還再借,多數是沒有計算利息。
存在的風險:
跟上例一樣,認為借款支出跟借款企業本身沒關系,要求納稅調增補稅;
關聯資金占用,要求視同銷售處理,核定利息要求借出方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一邊交一邊抵扣,增值稅一邊交,另外一邊無法抵扣,會加大成本;
對于定期歸還再借的,也會向案例中的情況一樣,直接按你的其他應收款金額,剩余占用時間*計算的利息率。
建議:
非房地產公司,可以采用統借統還政策,即集團公司或者核心公司借款后,平價轉借給下屬公司;
增資,金額不大,且確實有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增資代替借款,資金通過投資方式給到下屬企業,不屬于未用于自身生產經營的情況;
定期歸還、承擔相應的風險;
按規定計算利息納稅,避免滯納金。
02、抽逃出資風險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注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注冊資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實繳制情況下有該風險,當前認繳的情況下,沒有這個問題,但對于有特殊需求的企業,如新四板掛牌要求實繳出資(500萬元),或者是該企業存在歷史的遺留問題,可能出現該風險。基本是過橋資金出資,然后將資金轉出去,掛其他應收款科目,且如果之前一直沒處理,掛的時間也比較長。
【易稅易行】建議:有錢實際歸還,不再掛賬,沒有的話,也先償還,然后再借款,可以是計算利息。
03、按分紅納稅
股東出于各種目的會從公司拿錢、提現。相關的稅收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文關于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批復江蘇省地稅局《關于以企業資金為個人購房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中明確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同時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黃山市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訴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二審行政判決書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15)黃中法行終字第00007號
博皓公司(原黃山市博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由寧波博皓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蘇忠合、倪宏亮、洪作南共同投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給其股東蘇忠合300萬元、洪作南265萬元、倪宏亮305萬元,以上共計借款870萬元,在2012年5月歸還,該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2013年2月28日,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博皓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對博皓公司作出黃地稅稽處(2014)5號稅務處理決定,其中認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責令博皓公司補扣、補繳。博皓公司向黃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黃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黃政復決(2014)41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黃地稅稽處(2014)5號稅務處理決定中第(七)項第3目的決定。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稅務稽查,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有權對博皓公司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查明博皓公司股東從博皓公司借款超過一個納稅年度,該借款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經營,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將博皓公司股東在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內未歸還的借款視為博皓公司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決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決定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從投資的企業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的意見。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程序合法,責令博皓公司補扣補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決定適當,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處理決定正確,博皓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 ? ?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五、關于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借款歸還后是否退還稅款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的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雖然借款在征稅后已歸還,但該行為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已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