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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實繳資本的限制后,很多公司都采用的是認繳制。所謂認繳制,是指公司股東在開設或加入公司時,不實際出資,而是采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再出資的一種形式。
比如張三開公司,注冊資本100萬,這時候,張三如果實際投入公司100萬股本,就是實繳,而如果張三并沒有投入公司資金、資產,而僅僅是承諾(如第十年)再出資,這就是一種認繳制。
認繳制,毫無疑問,給股東創辦公司帶來了極大的便利,降低了公司開辦的門檻,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多方面的風險,下面大世就從財務、稅務和法律層面分別分析下認繳制下公司與股東的風險。
一、認繳制下的財務角度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4001”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
在股東采用的是認繳制的情況下,由于實際上股東并沒有出資,在財務角度,公司資產并沒有產生變化,公司并未收到實際出資,此時按規定對于認繳而尚未實繳的部分,不能進行賬務處理。
而一些財務人員由于對此認知不清,在財務上往往采用借記實收資本,貸記其他應收款來記賬。
如上例中的100萬,有的財務就會作如下分錄:
借:實收資本100萬
貸:其他應收款100萬
對于這種處理,一方面造成了與會計準則不相符,另一方面實際上是虛增了企業的實繳資本,同時還可能被認定為抽逃出資,從而被工商部門進行處罰。
建議:如果公司認繳制下按上述處理的,采用紅字或負數沖回,以改正錯誤的會計分錄處理。
二、認繳制下的稅務角度分析
?。ㄒ唬┱J繳制是否要繳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由于認繳制下,并沒有增加實收資本,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ǘ┕菊J繳制下,股東轉讓股權的稅務處理
如張三認繳100萬,然后以10萬元轉讓給李四,這時候如何計算張三股權轉讓應納個稅?
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也就是說,股權轉讓的成本按實際出資額來確認,而例子中張三因為實際出資額為零,所以股權轉讓成本為零,轉讓所得=轉讓收入-轉讓股權的成本=10-0=10萬元,張三股權轉讓應納個稅=10*20%=2萬元。
三、認繳制下的法律角度分析
很多人以為,因為認繳制,不用實際出資,所以喜歡把認繳的注冊資本弄的越大越好。比如張三將認繳資本設為1個億,而實際可能張三連十萬塊都沒有。
表面上看,似乎認繳出資,不需要出資,沒有風險,但實際上,依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在股東認繳出資金額范圍內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比如張三一個億的認繳,那么當公司欠債時,張三就要按一個億來承擔責任,如果張三認繳僅10萬,則只需要按10萬來擔責。
也就是說,并非認繳越大越好,相反,應按照公司經營真正需要來確定認繳金額,這樣才能歸避不必要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