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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國雙創周近日落下帷幕。本屆雙創周以“高質量創新創造高水平創業就業”為主題,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在全國各地同步展開。值得關注的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大學生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生力軍,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要推動落實大學生創新創業財稅扶持政策,落實落細減稅降費政策。
實際上,國家在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其中有些政策大學生在創新創業過程中可以直接適用,還有一些政策鼓勵的對象是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投企業、天使投資人等,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了間接支持。無論是哪種優惠政策,相關納稅人在適用過程中都應注意細節問題,確保更加準確順暢地享受優惠。
創辦個體工商戶:享受相應優惠注意扣減限額
《意見》指出,落實落細減稅降費政策。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從事個體經營,符合規定條件的,在3年內按一定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規定,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大學生如果創辦個體工商戶,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該政策優惠,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該政策適用主體是個體工商戶。在適用該政策時,須在限額內嚴格按照“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的順序進行扣減,也就是說,只有前一順序的稅種扣減完了,才能扣減后一順序的稅種。此外,如果大學生創辦的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期不滿1年,那么應當按照實際經營月數計算其減免稅限額,具體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舉例來說,陳先生2021年大學畢業后申領了《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于當年10月在北京設立個體工商戶甲,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北京市減免限額執行上浮20%的最高標準,為14400元。2021年10月~12月,甲商戶實際經營時間為3個月,那么可以減免的限額為14400÷12×3=3600元。假設甲商戶按季納稅,2021年第四季度銷售收入為50萬元,原本應繳納的增值稅為500000×1%=5000元,而其享受該優惠的減免限額為3600元,可以在增值稅中全部扣減,則甲商戶應繳納的增值稅為5000-3600=1400元。
除了上述優惠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等政策規定,大學生創辦個體工商戶,如果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以免征增值稅;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還可以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了個體工商戶外,大學生如果創辦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同樣可以享受多種稅收優惠,比如在政策規定的時間內,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各地還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六稅兩費”。
孵化器等納稅人:注意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意見》提出,推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全鏈條發展,鼓勵各類孵化器面向大學生創新創業團隊開放一定比例的免費孵化空間。
大學生創新創業不僅可以直接享受相應稅收優惠,而且可以獲得稅收的“間接支持”——國家對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也出臺了稅收優惠政策,促使其更好地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相關納稅人需要注意,要想享受該政策規定的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優惠,首先需要經過科技、教育部門認定。如果在該政策執行期前已經認定的,可以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優惠;在政策執行后認定的,應當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優惠。其次,在適用該政策優惠過程中,相關納稅人需要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此外,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自行申報即可享受該政策優惠,不過應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資料妥善保管,留存備查。
舉例來說,乙科技企業孵化器于2020年1月經相關部門認定,屬于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那么乙企業應自2020年2月起享受上述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增值稅優惠。在享受優惠期間,乙企業應分別核算孵化服務與其他業務收入。同時乙企業應妥善保管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后續查驗。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按投資額70%進行抵扣
《意見》提出,引導社會資本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發揮財政政策作用,落實稅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發展,推動大學生創新創業。
對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國家也出臺了針對性稅收政策,可以鼓勵其更好地投資和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在具體適用該政策時,相關納稅人應注意,投資客體需要滿足從業人數、學歷構成、資產總額、銷售收入、設立時間、研發費用支出比例等條件;而投資主體也需要符合投資比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確定投資額時,應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此外,享受該政策優惠的投資方式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舉例來說,大學生小楊創辦了B科技公司,2018年5月,A創投企業向B科技公司投資2000萬元,A公司與B公司均滿足相關條件。2020年,A公司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萬元。從2018年5月到2020年5月,投資滿2年,因此,A公司計算2020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抵扣投資B公司2000萬元的70%,即1400萬元。這樣一來,A公司202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5000-1400)×25%=900(萬元)。
假設A創投公司和張三個人成立了有限合伙創投企業F,雙方各出資50%。2018年5月,F企業向初創科技型企業M投資5000萬元。2020年,A公司和張三各自從合伙企業F公司分回收益1000萬元。那么A公司可抵扣的金額為5000×50%×70%=1750(萬元),若A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1750萬元,則差額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抵扣。同理,張三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能夠以1750萬元抵扣其從F企業分回的經營所得。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陳艷春 朱紫微 王全新(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
大學生自主創業享專屬優惠:對號入座根據實際填寫申報表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35號),其中第五條提出,推動落實大學生創新創業的財稅扶持政策。目前,大學生自主創業,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件”)等文件規定,享受增值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附加稅費”)以及個人所得稅的限額扣減優惠政策。在實務中,自主創業的大學生向筆者咨詢較多的問題是,享受稅費優惠,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納稅申報表具體該怎么填?其實,只要理順享受優惠的邏輯,對照自身情形“對號入座”即可。
案例:大學生自主創業
大學生孫某2020年7月畢業,自謀職業,申領了《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在甲省乙縣的縣城沿街門店從事個體餐飲服務。當月,領取營業執照并登記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7月~12月已享受自主創業增值稅扣減優惠政策。為便于問題分析,現以孫某2021年經營活動為例,并假設2021年,孫某的銷售業務全部集中在2021年第四季度,且無預繳增值稅事項,除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外,不考慮其他稅收優惠事項。已知當地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為5%、教育費附加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率為2%。
政策規定:可享受系列稅費優惠
22號文件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等相關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其中,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同時,甲省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每戶每年按14400元限額扣減相關稅費。
此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件”)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孫某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符合22號文件和13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可以享受相應的稅費優惠。
實務分析:區分不同情形適用政策
假設孫某2021年增值稅應納稅額為X元,已知當地可扣減稅費限額P=14400元。孫某應區分不同情形,扣減增值稅和附加稅費。
情形一:X>P。假設增值稅應納稅額X=15000元,此時,可扣減稅費限額P=14400元,應納增值稅15000-14400=600(元)。依據22號文件和13號文件的規定,孫某應納附加稅費15000×(5%+3%+2%)=1500(元),實際應申報繳納1500×50%=750(元)。
情形二:X=P。這種情形下,孫某增值稅應納稅額X=14400元,應繳納附加稅費=14400×(5%+3%+2%)=1440(元),合計應納稅費=14400+1440=15840(元)。按照22號文件和13號文件的具體規定,孫某應首先扣減增值稅14400元。由于應扣減增值稅額與可扣減稅費限額相等,因此,孫某實際無須繳納增值稅,其應納附加稅費為1440元,實際應申報繳納1440×50%=720(元)。
情形三:X
情形四:P≥1.1X。孫某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應納稅額=X(1+10%)=1.1X。此時,孫某的可扣減稅費限額P=14400元,大于等于應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之和。也就是說,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稅費優惠后,孫某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金額為0,未扣減的余額部分可繼續用于扣減個人所得稅。
納稅申報:結合實際情況填列申報表
對自主創業大學生來說,納稅申報表的填列是享受相關稅費優惠的關鍵所在,尤其是在填列《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附加稅費情況表)》等申報表時,需要對照自身情形,填對欄次及金額。
假設孫某2021年第四季度增值稅應納稅額為15000元,當地可扣減稅費限額為每年14400元。此時,孫某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合計15000×(1+5%+3%+2%)=16500(元),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優惠后,應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為600元,附加稅費為750元。
填報時,孫某應在第2列第1欄“增值稅稅額”欄次,填寫主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0行“應納稅額合計”的相應數據。具體來說,“應納稅額合計”=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15000-14400=600(元)。按附列資料(二)各項目之間的勾稽關系,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第1欄“增值稅稅額”+第2欄“增值稅限額減免金額”=600+14400=15000(元)。第4列“本期應納稅(費)額”依次為城市維護建設稅750元(15000×5%)、教育費附加450元(15000×3%)、地方教育附加300元(15000×2%),合計1500元。另外,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征政策”第7列“減征比例”欄次均填列50%,第8列“減征額”對應項目應分別填報金額375元、225元和150元,合計750元。“本期應補稅費額”將自動得出750元(1500-750)。
應注意的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實際享受增值稅抵減優惠時,應同時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具體填報時,孫某應選擇減稅性質代碼01013611,第2欄次“本期發生額”填寫14400元。系統將自動導入“本期應抵減稅額”14400元、“本期實際抵減稅額”14400元,并計算得出“期末余額”為0。筆者提示,納稅人應關注所在區域的具體規定和電子稅務局的填報要求,規避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徐匯俊 朱恭平(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京洲聯信揚州稅務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