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支付外匯是否要提供稅務憑證問題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近日,某企業財務負責人向安徽省滁洲市地稅局咨詢,該企業為其外籍員工在香港購買商業保險,支付保費6000美元,在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時,銀行要求其提供完稅證明后方可付匯,財...
近日,某企業財務負責人向安徽省滁洲市地稅局咨詢,該企業為其外籍員工在香港購買商業保險,支付保費6000美元,在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時,銀行要求其提供完稅證明后方可付匯,財務人員不明白。
其實,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第一款規定,我國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及個人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凡個人對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內機構對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法規文件的相關憑證外,還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根據該文件附件的第三款規定,在境內機構任職或受雇的外籍、華僑、港、澳、臺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報酬(包括通過支付給其派遣企業的),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營業稅。辦理購付匯或從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時,應出具由主管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和稅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規定,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你企業為外籍員工在香港購買的是商業保險,不屬于免稅范圍,所以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納稅情況如下。
假設該外籍人員月工資4800元,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是1∶7.9,要將6000元進行分攤,該外籍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
?。?)月收入:4800+6000÷12×7.9=8750(元);
?。?)月應納所得稅額:8750-4800=3950(元);(3)合計應納所得稅額:(3950×15%-125)×12=5610(元)。
最后,小王又強調,自2006年5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原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提高稅務憑證的付匯標準提高為境內機構為50000美元,個人為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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