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納稅擔保要承擔的責任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了一個感謝電話,電話是某礦業公司的吳經理打來的。在電話里,他感謝咨詢人員耐心地解釋和及時的提醒,使公司避免了一次風險。...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了一個感謝電話,電話是某礦業公司的吳經理打來的。在電話里,他感謝咨詢人員耐心地解釋和及時的提醒,使公司避免了一次風險。
原來,兩個月前12366納稅服務熱線就接到過吳經理打來的電話。他說今天與公司有業務關系的某公司經理找到他,說自己公司因為在納稅上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想申請復議,但稅務機關卻要求公司先繳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才能受理,由于公司資金緊張無力繳納,想請他的公司給提供納稅擔保,并一再聲稱復議肯定成功,只不過走走手續的事,不會給他的公司造成任何損失。什么是納稅擔保?為他人提供納稅擔保是不是真的沒有風險呢?心里無底的他抽空撥打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聽完吳經理敘述,咨詢員解釋說,根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1號)的規定,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納稅擔保人包括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吳老板繼續問到“為他人提供納稅擔保有哪些形式?”咨詢員回答,有三種,分別中納稅保證、納稅抵押和納稅質押。
納稅保證是指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稅務機關認可的,保證成立;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如果為他人提供納稅擔保,應承擔什么責任呢?”吳老板繼續問道。咨詢員回答,《納稅擔保試行辦法》規定,第三人提供的是納稅保證的,則為連帶責任保證,即納稅人和納稅保證人對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稅務機關在保證期限內書面通知納稅保證人的,納稅保證人應按照納稅擔保書約定的范圍,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履行擔保責任。納稅保證人未按照規定的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責令納稅保證人在限期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對納稅保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所擔保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或扣押、查封、拍賣、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所擔保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第三人提供的是納稅抵押的。如果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納稅擔保人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抵繳稅款、滯納金。第三人提供的是納稅抵押的,如果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質物返還給納稅擔保人,解除質押關系。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納稅擔保人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自納稅擔保人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最后咨詢員還提醒他,《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八款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為他人提供擔保而造成的損失,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其損失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聽了咨詢員的解釋后,吳老板深深的感到為他人提供納稅擔保絕不像這位朋友所說的那樣沒有只是走走手續那樣簡單,而是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厝ニ伊藗€“借口”把那位朋友支走了。他本來把這件事給記了,但是近日在碰到另一位客戶時,聽到他說起了因為給這家公司提供了納稅擔保,但這公司申請復議沒有成功,又沒有資金繳納應納稅款,致使他公司被稅務機關扣押并拍賣了貨物抵繳了稅款,兩家公司因此正處于訴訟糾紛之中。聽后他暗自慶幸,多虧12366咨詢臺,使自己的公司沒有隨便為他人提供納稅擔保,從而“化險為夷”。于是便給12366打起了這個感謝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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