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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一般涉及到多個重要節點,筆者將其總結為:公司設立、土地獲取、拆遷補償、施工建設、融資、銷售、持有和清算,俗稱“八大節點”。我們先來說說公司設立階段的稅務規劃。
到底應該先注冊公司再拿地,還是拿了地之后再來注冊公司,這其實是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話題。實務中,這兩種情形也都存在,其本身并不重要;但如果從稅務角度來看,這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了。絕大多數人在注冊公司時往往考慮的是,如何給公司起一個好名字,注冊資本多少,誰來當股東,等等。作為一名稅務工作者,筆者給到的建議是,在公司注冊時,我們應該更多考慮稅收的因素。那么在實踐工作中,具體有哪些稅務事項是需要我們考慮的呢?
1、注冊多少間公司才合適?
隨著中國房地產行業發展逐步趨于成熟,行業集中度越來越高。用地規模越來越大,動輒2-3千畝的土地,業內司空見慣。項目業態愈加豐富,涵蓋了住宅、商業、酒店、寫字樓、車位,其中也包括一些特色業態,如產業小鎮、文旅地產、康養地產、產業地產、學校、醫療等。當我們手上操盤著如此規模宏大的項目時,我們就需要考慮注冊多少間公司的問題。不同的業態應該放在同一公司,還是分不同的公司進行開發?
2、股權架構應該如何設計?
注冊一個公司不難,難就難在,誰來做項目公司的股東。標桿房企的股權結構非常復雜,且層次繁多。一個項目公司的股權層級,可能有3層、5層甚至8層以上。這里筆者想和大家分享的一個觀點是:層次越多,籌劃空間越大。說到這里,筆者以一句話概括稅務籌劃的精髓,那就是:將簡單的問題復雜化。
3、注冊資本應該多大?
公司注冊資本應該大點好,還是小點好?有關這個問題,法律顧問經常告誡我們,公司就其注冊資本大小承擔法律責任。正因如此,注冊資本小一點好。作為一名稅務師,我給到的建議則可能是,注冊資本應該大點好。為什么這么說?因為房地產企業往往單地價就動輒5個億、10個億,假設你的注冊資本只有區區5千萬,根本不夠繳納土地款,那么剩下的資金缺口如何補足?向股東借款,往往成為必要之選。稅法對于股東借款就有一條明確規定:關聯方借款不得超過公司注冊的2倍(詳見財稅[2018]121號文)?;氐缴厦娴睦?,因為公司注冊資本僅有5千萬,而股東借款卻高達5個億,那么根據121號文的文件精神,僅有1億元借款對應的資金利息可以允許在項目公司列支,剩余4個億的資金利息則無法列支。
假設這公司的注冊資本不是5千萬,而是2.5億呢?我們來看看會有什么變化。同樣是向股東借款5億,則這5億元的借款利息則100%可在項目公司列支,如此帶來的稅負差異將會高達幾千萬!
4、法人股東的身份:內資or外資?
很多地產老板都在考慮的一個問題:如何將公司資產進行國際化的布局與安排。假定一個公司的股東是外資法人,在收到股東分紅時的稅務處理,與內資法人有何區別呢?答案很簡單:內資法人無需交稅,而外資法人卻需要再交一道10%的所得稅。交完這道稅以后,外匯得以合法輸出境外。
房地產作為一項不動產,需要在土地所在地注冊公司,但與其相關聯的上下游公司,則無需注冊在項目所在地。
何處有優惠,我們去何方。
2018年范冰冰事件引發世人對于新疆霍爾果斯稅收洼地的審視與思考,注冊在該地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享受5年內企業所得稅全免的優惠政策。除了新疆,當然國內還有很多稅收洼地,比如深圳經濟特區。前不久,國家將深圳定義為“先行先試示范區”。深圳政府也隨后出臺了兩項重磅優惠政策,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在這份《意見》中,很多的優惠政策相繼頒布。應該說,深圳再次迎來二次騰飛的歷史性機遇。
在此之前,深圳稅務局也出臺了3號文和4號文。這兩份文件中提到,注冊在深圳的特定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有機會爭取到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全國最低,8‰!建筑業的個稅更可做到2‰。這個恐怕相比大家熟知的山東日照、浙江湖州、江西贛州、共青城、宜春等地,優惠力度更足。
當然,在選擇這些稅收洼地的時候,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目前國內有很多機構在幫地方政府做招商引資,各地政府給出了很多的配套政策,這當中自然也包括稅收優惠政策。大家在用足用好這些稅收優惠時,也需要注意如下問題:是核定征收還是先征后返?如是后者,返還比例是多少,何時返還,能否兌現?有沒有潛在的“秋后算賬”?政策的穩定性如何,會否存在不確定因素?享受這些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會否與中央層面的上位法規產生沖突?如果中央派員下來審查這些政策的合規性時,能否安全過關?
以大家耳熟能詳的核定征收為例。前段時間有位朋友告訴我,他幫老板在福建漳州注冊了一公司,然后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將這公司名下的一塊地賣給了交易對手。買家是一家上市標桿企業,股權轉讓溢價10個億,按國內一般規定,這10億的溢價需繳納20%的個稅;假設在福建漳州進行交易,結果又會如何呢?因屬稅收洼地,可以核定按照3.5%繳納個稅。這么一來,前后就相差了1.65億的個稅(10*20%-10*3.5%)。誘惑力還是非常大的。但是這3.5%的個稅在洼地具體如何繳納呢,實務中往往有兩種方式:
常見的做法是,10億*核定利潤率(假定按10%計)*個體工商戶稅率(最高按35%計);另一種做法則是,稅務局讓你按照1個億去申報股權轉讓所得,然后直接乘上個體工商戶稅率(依然按35%計),二者結果都是一樣,均交3500萬的個稅,但是對應的法律風險卻天壤之別。后一種方式稅務局若追究起來,會將你企業定性為虛報、瞞報,因為你將股權轉讓所得額縮減了1/10,而前一種情形是稅局同意你按照10%核定利潤率,然后再乘上35%。二者的區別不可謂不大。
另外,全國各地的稅收洼地都在搞核定征收,但其中存在的問題卻不少。我們對一個個人獨資企業或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進行核定,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股權轉讓所得能否搞核定征收,實踐中要打上大大的問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