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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XX購買自用汽車,申報的計稅價格為211452.99元,稅收管理系統中該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237000元(當時執行的最低計稅價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第67版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稅總函[2018]46號),XX在繳納稅款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車輛屬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故納稅人XX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播州區稅務局按照最低計稅價格237000元征收車輛購置稅23700元。XX不服播州區稅務局作出的征稅決定,向遵義市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遵義市稅務局經審查作出維持征稅行為的決定,XX對此決定不服,向播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播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當庭宣判稅務部門勝訴。
二、處理處罰決定及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六)項“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第十二條“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的規定,認定XX申報的計稅依據偏低,按照最低計稅價格237000元,征收其車輛購置稅23700元。
三、法律法規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薄?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薄?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總局負責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下發。”第十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定期核定并下發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币虼?,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下發屬國家稅務總局職權。XX申報車輛購置稅時,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第67版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稅總函[2018]46號),該車的最低計稅價格為237000元,但XX申報的計稅價格為211452.99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薄?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第九條第(六)項“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本案中XX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車輛屬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因此XX申報的計稅依據低于最低計稅價格,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下發的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四、典型意義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而不是出廠價或某一地區、某一時段的個別交易價格核定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即在核定最低計稅價格時已經考慮了個別市場價之間的高低差異。因此納稅人提出其在公開市場以真實的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交易價格購買車輛構成“正當理由”的主張不能成立。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五、相關法條
?。ㄒ唬?span style="color:#ff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第十四條;
?。ǘ?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ㄋ模?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第67版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稅總函[2018]4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