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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16年5月XX銷售個人住房,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2016年5月10日)、《契稅完稅證》(2016年4月13日)、商品房買賣合同、驗房交接單、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注銷他項權證申請等資料,主張其銷售的住房已購買2年以上,應當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原播州區國家稅務局的委托代征單位,播州區地方稅務局結合XX契稅完稅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認定XX銷售房屋購買時間不足2年,征收XX銷售住房增值稅及其附加共計18760.03元,XX不服播州區國家稅務局委托播州區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征稅決定,向遵義市國家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遵義市國家稅務局經審查作出維持征稅行為的決定,XX對此決定不服,向習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定,當庭宣判稅務部門勝訴。
二、處理處罰決定及理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第五條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的規定,結合XX契稅完稅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認定XX銷售房屋購買時間不足2年,征收XX銷售住房增值稅及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共計18760.03元。
三、法律法規分析
房屋產權是指權利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對房屋享有完全排他的權利,即物權法上所有權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房屋產權證記載房屋所有權的內容。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中房屋產權證應指不動產登記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而《他項權利證》僅能證明權利人在房屋上享有抵押權等他項權利,不能證明權利人享有房屋產權。本案中,XX提交的僅是他項權利預告登記證明,不能達到其擁有房屋產權和購房2年以上的證明目的。從交易目的來看,房屋買賣是購買人支付相應價款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交易行為,交易目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依據《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經登記產生效力的規定,只有所有權變更登記后,整個交易行為才最后完成。該案法院認定他項權證不屬于稅收法規中的“房屋產權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的規定認定XX購房時間為2016年4月13日,應按規定繳納稅款。
四、典型意義
他項權證是否屬于稅收法律法規中的“房屋產權證”是本案爭議的焦點,經司法判決,確認他項權證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中的“房屋產權證”,該文件中的“房屋產權證”是指不動產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證不能用于確定房屋購買時間,該案的勝訴對稅務機關在執行上述文件時提供了參考,具有指導意義。
五、相關法條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ǘ?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
(三)《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二十七條;
?。ㄋ模斗课莸怯涋k法》第二十五條;
?。ㄎ澹?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ㄆ撸?span style="color:#ff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