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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間買賣股權,當交易價格很高時(超過了每股凈資產價格),為了規避其中的稅款問題(往往都是買方負擔),很多人往往會采取“陰陽合同”的模式進行“籌劃”。自以為“天衣無縫”的方案,到最后很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先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案例來源: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浙0381刑初64號
案例事實:
陳某春原持有瑞安市華達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達公司”)24%的股權。阮某、陳某春約定由陳某春出面收購華達公司其他股東的股份,然后再轉讓給阮某。
2010年12月10日,陳某春和華達公司其他10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2535萬元受讓華達公司76%的股份,協議約定由陳某春繳納稅款。
2011年1月5日,阮某與陳某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阮某以2475萬元受讓華達公司的75%的股份。協議約定由阮某繳納稅款。
2012年5月30日,為了完成股權變更登記,陳某春以華達公司注冊資本200萬,按照原10名股東股權比例作為轉讓價格,和其他10名股東簽訂轉讓協議。因股權變更登記前須先繳納稅款,為少繳稅款,陳某春未提供真實的股權轉讓協議,提供原用于工商登記的低價股權轉讓協議用于納稅申報。
2012年7月14日,阮某指使華達公司會計按照資產評估的凈資產價值1942萬元作為依據進行納稅申報,并由阮某安排對稅款分期繳納提供擔保。
2012年7月19日,公司變更為陳某春一人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阮某的妻子錢某某?!蚬蓹酂o法轉移登記到位,阮某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2017年7月1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阮某系華達公司75%股權的股東身份。
2016年11月28日,瑞安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陳某春進行稅務稽查,2018年1月4日,對陳某春作出處理決定,認定其作為扣繳義務人少繳已扣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3300695.55元,少繳印花稅5277.20元,要求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補繳稅款。同年1月29日,稅務機關將上述決定登報公告。阮某、陳某春得知上述稅務稽查決定后,遲遲未繳納稅款。阮某、陳某春偷逃個人所得稅占應納稅額的55%。
法院判決:
阮某雖不是扣繳義務人,但其與陳某春以欺騙、隱瞞手段共同實施逃稅行為,應以共犯依法處罰。
陳某春作為扣繳義務人,阮某在已與陳某春口頭約定承擔稅款的情況下,兩人為少繳稅款,在明知實際交易價格遠高于資產評估價值時,以評估價值申報納稅,逃避稅款,且均在明知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仍未補繳,應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阮某、陳某春結伙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數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逃稅罪。
判決如下:
一、阮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二、陳某春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小提示:自然人之間買賣股權,涉稅監管比較嚴格。目前實務中還有相當數量的股權變更只在工商部門做了備案,長時間未在稅務部門同步備案。在稅收收入無法保證正常增長的當下,一旦啟動對該類事項的專項檢查,這其中的涉稅風險,對于利益相關人而言,是否將會是不可承受之重?!
股權轉讓有風險,操作需謹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