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仲裁字第210號:寧波太平洋富天投資有限
來源:稅企網 作者:稅企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2014年12月5日,寧波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2014)甬仲裁字第210號),裁決內容包括:解除原告與市國土局于2010年9月20日簽訂的《出讓合同》;市國土局扣除20%定金人民幣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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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寧波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2014)甬仲裁字第210號),裁決內容包括:解除原告與市國土局于2010年9月20日簽訂的《出讓合同》;市國土局扣除20%定金人民幣49963680元,退還原告土地出讓金人民幣199854720元;原告支付的契稅人民幣7494552元、土地使用稅人民幣500000元,由原告向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退稅,市國土局予以協助。
2015年1月20日,江東地稅局對原告作出《答復》,認定根據《契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以及《土地使用稅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原告與市國土局簽署《出讓合同》并受讓取得寧波書城1#地塊使用權后,應當依法繳納契稅和土地使用稅,解除《出讓合同》不影響合同解除前納稅義務的發生與履行,不屬于退稅事由,因此,決定不予退還原告已繳納的寧波書城東側1#地塊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出讓契稅。
法院一審判決:
本案不存在原告多繳或被告誤征土地使用稅之情形,且本案中,原告與市國土局依法解除《出讓合同》,亦不屬于《土地使用稅條例》中“免繳土地使用稅”或“減免土地使用稅”之情形。
庭審中,原告所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6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第十一條等所涉之情形,亦不同于本案情況,故不適用于本案。
寧波市江東地稅局政務動態:
2015年10月12日下午,寧波太平洋富天投資有限公司訴寧波市江東地方稅務局、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政府稅務行政征收一案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是江東地稅發生的首起行政訴訟案件,在經歷江東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維持原決定、海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目前已進入二審程序。
為落實新修訂《行政訴訟法》中關于行政首長出庭制的法律要求,江東區人民政府李云來副區長、江東地稅局劉紅副局長作為被上訴方的出庭應訴負責人參加了本次庭審,這也是江東區人民政府首起有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階段,雙方各自闡述了上訴理由與答辯意見,合議庭將案件爭議焦點歸納為兩點:本案情形是否屬于《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第十一條所稱的“無法履行”、若在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參照適用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辯論過程中,雙方對上述爭議焦點以及土地出讓合同屬于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因情勢變更導致合同解除是否屬于退稅事由等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辯論。李云來副區長在最后陳述階段作了總結陳詞,對主要答辯意見進行了凝練的概括闡述。案件未當庭宣判,將另行擇期判決。
本案歷經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程序,這是對我局應訴機制建設的有效檢驗。隨著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納稅人維權意識的不斷提升,稅務機關面臨的訴訟壓力逐步凸顯,我局將在實踐中繼續探索,借助應訴機制的完善進一步促進執法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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