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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這份判決文書近期在圈內引起熱議,文書的大概內容就是湖北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通過白條入賬、改變折舊年限、一次性費用扣除,以及未取得貼現利息扣除憑證卻稅前扣除等手段虛列成本進行偷稅,結果是企業被判逃稅罪,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樣被定罪判刑。(詳細內容見下文附件)
網友的疑惑有兩個:
一是企業被判逃稅罪,為何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樣要被定罪判刑?
【品稅閣評析】本號曾在10月1日發表文章:【原創】單位犯逃稅罪究竟要追究哪些人的刑事責任?
文章指出:“對單位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注:第二百零一條即為逃稅罪)
文章同時指出:“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可見,當單位犯逃稅罪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可能難辭其咎,甚至面臨牢獄之災。這個案件中,被告人陳某1系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該起犯罪案件中起到了決定、批準的作用;而張某1系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會計,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了具體的相關犯罪行為。因此,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逃稅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
二是有網友提出來,為什么本案涉案金額不大,卻判的這么重?

【品稅閣評析】中國的刑法,有480多個罪名,刑事責任,包括生命罰(死刑)、自由罰(徒刑坐牢)、財產罰(罸金、沒收、追繳)、行為罰(剝奪政治權利、不得參加選舉等行為權利)。唯一的確定有行政處罰作為刑事責任追究前的前置必經程序,只有一個罪名,就是逃稅罪。所有其他罪,沒有行政前置。
之所以對逃稅罪設定了首罰不刑:一是逃稅對象面廣量大,個體經營戶、中小企業主、高收入中產階層,都在網中,不能打擊面過寬。二是授益性不承擔義務性犯罪,沒有主動去損害他人、集體、國家的利益。三是考慮后果可恢復,通過行政處罰程序,追繳稅款并罰一到五倍,刑事罰金的目的,行政罰也能實現,沒必要一定把人關起來。
對于這個問題,本號的文章中同樣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即:除了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納稅人,其他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具有適用初犯免責條款的“出罪”機會。
仔細研讀判決書全文會發現: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767343.21元,其中增值稅107274.36元,企業所得稅660068.86元。但在國家稅務局宜昌市稅務局2017年11月24日向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下達《稅務處罰決定書》后截至目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僅補繳稅款331095.5元,繳納滯納金259420.14元,繳納罰款194421.9元,共計784937.54元。
也就是說,從法理上來講,該企業很有可能在稅務機關將案件移送公安立案偵查前,未按稅務機關決定全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這是導致被判逃稅罪的主要原因。
反觀當年的范爺,盡管連補帶罰超8個億,可人家第一時間向社會公眾致歉,并迅速按稅務機關的處理和處罰決定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這才逃過一劫。

唉,說到這兒我突然想起網友的一句話:“這是何苦呢?人家范爺都能配合你就不能?”
附:判決書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鄂0583刑初35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835506804691,住所地枝江經濟開發區仙女工業園,法定代表人陳某1,系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表人吳某1,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系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原生產部經理。
被告人陳某1,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于重慶市開縣,漢族,高中文化,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因涉嫌犯逃稅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30日解除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某1、林某,湖北夷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1,女,1978年6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漢川市,漢族,??莆幕?,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會計,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因涉嫌犯逃稅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30日解除取保候審。
辯護人蔡某1、覃某1,湖北瀛滄律師事務所律師。
枝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枝檢公訴刑訴〔2020〕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人陳某1、張某1涉嫌犯逃稅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本案重大復雜,經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枝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小來、檢察官助理張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吳某1、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楊某1、林某、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蔡某1、覃某1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枝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767343.21元,其中增值稅107274.36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640275.43元,企業所得稅660068.86元,占各稅種應納稅款的62.66%。
國家稅務局宜昌市稅務局2017年11月24日向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下達了《稅務處罰決定書》,截止2017年12月19日該公司僅繳納滯納金92000元。2018年8月20日枝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9月至本案提起公訴,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補繳稅款等共計762176.87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采用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陳某1及張某1分別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逃稅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罰金383671.61元。公訴機關建議判處陳某1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張某1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
被告人陳某1及辯護人辯稱: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有客觀經濟困難,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悔罪,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對其適用緩刑,并以較低標準確定被告單位及個人罰金數額。
被告人張某1及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的第五筆犯罪事實系張某1聽從公司法人安排履行職務的行為;張某1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初犯、偶犯,可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767343.21元,其中增值稅107274.36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640275.43元,企業所得稅660068.86元,占各稅種應納稅款的62.66%,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2014年,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部分原材料的損耗應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是公司會計被告人張某1按實際發生的損耗上報減稅,經稅務部門核實,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7274.36元(2012年11281.51元,2013年56085.39元,2014年39907.46元)。
2、2012年7月,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贊助枝江消防大隊“八一慰問金”2萬元,公司會計被告人張某1跟被告人陳某1請示后,以陳某1簽字的白條入賬作為公司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申報扣除,逃避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
3、2012年9月10日,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銀承貼現支付陳某2往來款50萬元,支付貼現利息16000元。2012年9月12日,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銀承貼現支付吳某2往來款130萬元,支付貼現利息42900元。2012年9月14日,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銀承貼現支付吳某2往來款200萬元,支付貼現利息64000元。這三筆銀行承兌共支付利息122900元,此三筆貼現利息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申報扣除,被告人張某1將該貼現利息作為公司支出。逃避應納稅所得額122900元。
4、2013年4月,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支付給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技術轉讓費8萬元。被告人陳某1要求被告人張某1把這8萬元在財務上一次性列入“管理費用-辦公費”并申報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該筆技術轉讓費屬于無形資產,應按照10年分期攤銷交稅。國家稅務局認定,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2013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4000元,2014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00元。
5、2013年,國家稅務局宜昌市稅務局要求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將該公司剩余的政府土地出讓金440萬一次性計為收入納稅申報。被告人張某1向被告人陳某1匯報后,二人經商議決定將土地攤銷年限變更為13年,并按照13年攤銷繳納企業所得稅,逃避應納稅所得額2538649.79元。
國家稅務局宜昌市稅務局2017年11月24日向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下達了《稅務處罰決定書》。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自收到《稅務處罰決定書》后截至目前,補繳稅款331095.5元,繳納滯納金259420.14元,繳納罰款194421.9元,共計784937.54元。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陳某1經電話通知到案。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張某1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院委托宜昌市西陵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對二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評估,其所居住的社區同意對其進行監管,宜昌市西陵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對二被告人的評估意見為:可適用非監禁刑。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逃稅案件調查報告、稅務稽查證據材料、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收完稅證明、人口詳細信息等書證,被告人陳某1、張某1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采用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陳某1及張某1分別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逃稅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辯稱陳某1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的辯解,經查,陳某1到案后未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陳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的第五筆犯罪事實系張某1履行職務行為的辯解,經查,張某1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案發后,被告人張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張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張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辯護人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湖北景某建材技術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三十九萬元(在稅務機關繳納的罰款十九萬四千四百二十一元九角應予以抵扣);
二、被告人陳某1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已預繳);
三、被告人張某1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已預繳)。
(以上二被告人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張書輝
審判員黎秀玲
人民陪審員楊功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露
2008年12月之前的案例——
租賃合同未履行 酒店借機偷逃稅
日前,河南省新鄭市地稅局對某酒店收入不記賬一案進行審理,認定某酒店的行為屬于偷稅行為。
8月初,新鄭市地稅局舉報中心接到群眾舉報,稱某大酒店2007年、2008年取得的KTV歌廳收入以及其他一些租賃收入沒有申報納稅。通過對賬面的認真檢查,稽查人員發現該酒店2007年賬面記載取得飲食業收入564萬元,取得租賃收入48萬元,納稅情況基本屬實。但奇怪的是,該酒店賬面上從來沒有取得KTV歌廳收入的記載。面對稽查人員的疑問,酒店財務人員恍然大悟般地拿出房屋租賃合同,說:“酒店確實有KTV歌廳,但已于2007年連同洗浴中心一同租賃給張某。”稽查人員拿過合同一看,確實如此。
為了查清事實真相,稽查人員找到張某進行調查。張某稱自己沒有經營KTV歌廳,實際經營的項目只有洗浴。張某說,2007年他與某酒店簽訂租賃合同時,酒店方面確實答應將KTV歌廳租給他進行經營。合同簽訂后,酒店負責人考慮到歌廳利潤大,半個月不到就收回了經營權。
事實查清了,原來是酒店企圖利用合同的不規范,瞞天過海,偷逃稅款。
來源:安徽省地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