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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約定先開發票,可以拒絕付款嗎?
海創公司(化名)為世天公司(化名)投放廣告,但世天公司經過多次催告,卻已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支付費用。海創公司將世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廣告費45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世天公司支付廣告費45萬元,駁回了海創公司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請。
案情簡介
海創公司訴稱,2019年11月,海創公司與世天公司簽訂網絡廣告投放服務合同,約定世天公司應于2020年3月29日一次性付清45萬元整。合同生效后,海創公司按約履行了投放廣告的義務,但世天公司經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合同款,其按約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世天公司辯稱,認可廣告費用45萬元確未支付,海創公司應先行開具發票后,再行支付廣告款,故世天公司沒有違約行為,不應支付違約金,而且海創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海創公司與世天公司簽訂的《網絡廣告投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可知,海創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廣告投放義務。世天公司辯稱尚未支付合同款的原因系海創公司未向其開具發票。
法院認為,雖然案涉網絡廣告投放服務合同約定付款前海創公司應當開具合法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世天公司,開票遲延則付款時間順延,但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是世天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而開具發票是海創公司的合同附隨義務,二者之間沒有對價關系,因此,在海創公司已經履行完畢全部廣告投放義務的情況下,世天公司不能以其尚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支付合同款,法院對其該辯稱事項不予采信,海創公司主張世天公司支付合同款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海創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一節,因《網絡廣告投放服務合同》約定海創公司應在世天公司付款前開具發票,但海創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將相應發票交付給世天公司,其所稱與世天公司曾溝通過開發票事宜未得到回應一節亦無有效證據證明,故其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世天公司支付廣告費45萬元,駁回了海創公司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合同相對方供應貨物、加工定制產品、提供廣告服務和支付價款或服務款屬于主合同義務,開具發票僅僅是合同附隨義務,附隨義務與支付合同款的主要義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不具有對等關系,故不能以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履行支付合同款。在我國的商事交易中,并未將“先開票后付款”作為規范的交易習慣。
發票屬于收付款憑證。開具發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其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調整范疇。若發生已經付款合同相對方拒不開具發票,當事人應向稅務機關舉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或罰款。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2021-07-21
以對方未開具發票而拒付款構成違約
案情簡介
2000年以前,三亞天涯海角風景區入口采用人工檢票方式。2000年11月起,海南萬聯通電子磁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聯通公司)與三亞市天涯海角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涯海角公司)開始合作使用電子門禁系統檢票,由萬聯通公司投資建成電子卡門禁系統,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及設備升級。2003年9月26日,雙方簽訂《天涯海角風景區IC電子卡門禁系統合同》,延續雙方的合作期限從2000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萬聯通公司負責電子門禁系統設備的投資、建設、安裝、調試和維護。萬聯通公司就門禁系統向物價部門申請核準及提高門票價格,雙方根據門禁系統在門票價格中的提價金額按二:八分成結算,萬聯通公司占八成。此后,萬聯通公司再依約將電子卡門禁系統設備升級改造為更為安全可靠的IC電子卡門禁系統。。2006年8月16日,雙方簽訂《天涯海角風景區IC電子卡門禁系統補充合同之二》,將分成比例由二:八分成變更為三:七分成結算,散客票、團隊票每人次2.1元,學生票、優惠票按每人次1.05元的標準結算給萬聯通公司,并在每月15日前支付上個月的分成款。如逾期支付,每天按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作違約金賠償給萬聯通公司。隨后,萬聯通公司依約投資升級更換為條碼式(激光掃描)電子門票系統,并一直運行、維護、管理及使用至今。
近十四年來,天涯海角公司亦一直依約履行合同義務。2014年1月,天涯海角公司拒付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的電子門票系統成本分成款及2013年度簽單免單人員相應的電子門票系統成本分成款。天涯海角公司在景區內單方面建造并使用新的電子門票系統造成萬聯通公司無法全部統計景區的客流人數。此后,萬聯通公司多次交涉,并在2014年7月7日委托律師向天涯海角公司發出律師催告函,但天涯海角公司不予理睬。
天涯海角公司認為根據《天涯海角風景區IC電子卡門禁系統合同》第8條以及《補充合同》第2條為“結算”條款,意味著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前雙方要進行結算即對賬,付款順序為對賬——萬聯通公司提供發票——天涯海角公司付款。而在雙方未對賬且萬聯通公司未提供發票的情況下,天涯海角公司拒付款是正確并合理的。如果萬聯通公司單方認為天涯海角公司應當付款,其應向天涯海角公司開具相應發票,但萬聯通公司并沒有開具任何發票,從側面也印證了雙方沒有結算,不能確定開票數額,進而也無法確定付款金額,所以天涯海角公司不應付款,也不構成違約。
法院認為
根據天涯海角公司和萬聯通公司簽訂的《天涯海角風景區IC電子卡門禁系統合作項目補充合同之二》第5條約定,天涯海角公司應在每月15日前結算上個月的門禁系統費用給萬聯通公司。天涯海角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萬聯通公司支付分成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天涯海角公司認為,“結算”條款,意味著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前雙方要進行結算,即對賬——萬聯通公司提供發票——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因此,在雙方未對賬且對方未提供發票的情況下,天涯海角公司不屬于逾期付款?!短煅暮=秋L景區IC電子卡門禁系統合作項目補充合同之二》第5條約定的結算支付條款并未約定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必須以萬聯通公司開具發票為前提,且稅務發票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的納稅關系,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辯事項。因此,萬聯通公司開具發票既不是天涯海角公司支付分成款的合同約定條件也不是法定條件,因此,天涯海角公司以萬聯通公司未開具發票主張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辯權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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