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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出口退稅罪及證據不足不起訴法律規定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法律規定
《刑法》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一條規定,“假報出口”包括以下行為:(一)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四)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二條規定,“其他欺騙手段”是指:(一)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二)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三)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條的規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實務案例
(一)沒有騙取出口退稅的主觀故意
案例1:李某乙騙取出口退稅案
案號:石檢公訴刑不訴〔2020〕40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李某乙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為李某甲等人騙取出口退稅起到了幫助作用,但李某乙是否明知李某甲等人在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騙稅提供幫助的主觀犯意不明,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乙不起訴。
案例2:蔡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案號:宜檢三部刑不訴〔2021〕Z1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經審查認為,蔡某某實施了為洪某某提供了外匯并從中收取手續費的行為,客觀上對洪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但從現有證據來看,難以證實蔡某某主觀上明知洪某某購買外匯系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無法認定蔡某某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宜春市公安局認定的蔡某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蔡某某不起訴。
案例3:李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案號:穗花檢二部刑不訴〔2020〕Z288號
不起訴理由:2019年5月31日,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根據云端福建省泉州市“**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案線索發現:廣州市**有限公司涉嫌在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26日,向泉州市**有限公司開具3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總金額為3529876.21元,稅額為600078.99元,價稅合計為4129955.2元。經偵查發現,廣州市**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為萬某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為萬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在2014年期間,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因公司經營不善將公司以2.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使用該公司期間在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向泉州市**貿易有限公司開具3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總金額為3529876.21元,稅額為600078.99元,價稅合計為4129955.2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難以認定李某某有參與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二)是否具有假報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目的和行為不清,證據不足
案例4:肖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案號:臨蘭檢刑不訴〔2018〕425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肖某某是否具有假報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目的和行為不清,現有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肖某某不起訴。
(三)知曉公司利潤主要來源是騙取出口退稅款,參與公司運營決策證據不足
案例5:張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案號:湘張檢訴三刑不訴〔2020〕2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知曉**集團張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的利潤來源主要是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參與**集團公司及**集團張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的運營決策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四)未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未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
案例6:周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案號:西檢公刑不訴〔2019〕39號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為從林某、黃某某(另案處理)處獲取非法利益,按照二人安排從2016年4月開始擔任深圳市**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辦理了個人銀行賬戶等交由黃某某使用,作為回報自2016年6月開始黃某某每個月給周某某1000元人民幣掛名費并為其繳社保至案發。周某某未參與深圳市**服飾有限公司具體經營活動,也未參與實施林某、黃某某等人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行為。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未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行為,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五)否直接負責進出口業務,以及公司出口到香港或澳門的25單貨物是否全部由**有限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公司名義操作完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例7:鄒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案號:湘張檢訴三刑不訴〔2020〕1號
不起訴理由:經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被不起訴人鄒某某在**有限公司臨時負責期間,是否直接負責進出口業務,以及公司出口到香港或澳門的25單貨物是否全部由**有限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公司名義操作完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鄒某某不起訴。
(六)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姚某某參與了2013年7月30日以前的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事實。
案例8:姚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案號:海檢公一刑不訴〔2020〕1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經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后認為,對于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事實,從被不起訴人姚某某接受涉案公司聘用的具體時間而言,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姚某某參與了2013年7月30日以前的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事實。對于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主觀方面,被不起訴人姚某某協助虛開發票的犯罪故意的證據不足。客觀方面,根據偵查機關搜集并經本院依法核實及本院自行取得的證據材料,無法證實涉案公司系在沒有真實交易的對外虛開發票行為。綜上,??谑泄簿终J定被不起訴人姚某某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姚某某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姚某某不起訴。
(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例9:楊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案號:鄂冶檢刑不訴〔2020〕43號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楊某某作為深圳市**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報關行)**,明知手表裝有黃金圈口,接受金某某、盧某某委托后,以鋼制手表名稱使用稅則號91022100902報關,使裝有純黃金圈口的手表出口境外。另查明,案發后楊某某退繳非法所得1.6萬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黃石市公安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三、法律分析
(一)主觀故意是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騙取出口退稅的主觀故意,則符合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共同犯罪中需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刑法》對騙取出口退稅罪并沒有規定過失構成犯罪,因此,騙取出口退稅罪需要證明行為人有主觀故意,具體個案中需要綜合全案證據。
(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屬于證據不足的情形。
《刑法》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方式有假報出口和其他騙取欺騙手段,具體的也有相應的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結合本文的案例,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未參與具體的經營決策、共同犯罪中對騙取出口退稅未起到幫助的行為,則屬于證據不足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