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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覽
2019年6月12日、8月26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于三份裁定書,裁定:將華川置業公司名下位于重慶市A地40套商服用房抵償給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用于清償三案的執行案款,該40套商服用房過戶的稅費等費用由申請執行人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自行負擔。
2020年7月9日,大足區稅務局向重慶經緯資產清算有限公司申報相關稅收債權共計1477474.17元。
2020年7月27日,重慶經緯資產清算有限公司書面告知大足區稅務局金,對其申報的相關稅收債權共計1477474.17元不予確認為破產債權。
另查明:案涉40套商服用房至今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大足區稅務局認為:華川置業公司將案涉房屋以物抵債的行為,屬于銷售房地產的應稅行為,應該按照稅法相關規定繳納稅款。華川置業公司欠繳的1407533.14元稅費及滯納金為該局破產債權。
華川置業公司認為,案涉以物抵債裁定并未改變納稅義務主體,但改變了稅款負擔主體。稅務機關應該依照以物抵債裁定向申請執行人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追繳稅款。
法院認為:裁定書中載明相關過戶的稅費等費用由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自行負擔,穗是確定相關稅費的負擔主體,并未改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主體。欠繳稅款本金和滯納金也屬于大足區稅務局的破產債權。
小編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大足區稅務局對華川置業公司是否享有破產債權。
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份以物抵債裁定書,載明相關過戶的稅費等費用由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自行負擔,是確定相關稅費的負擔主體,并未改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主體。同時其法律效力僅約束作為以物抵債裁定書當事人的華川置業公司和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不約束非當事人的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源:(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span style="color:#FF000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由上可知,欠繳稅款本金和滯納金均屬于破產債權。
不論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征稅,還是納稅人繳納稅款,都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其征收任何稅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