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稅前唯一扣除憑證?
來源:明稅 作者:稅務爭議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案情簡介 2017年2月27日,原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海淀稽查局)根據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稽查處發出的《關于稅收違法案件疑點信息推送的函》及該局票證管理中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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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2月27日,原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海淀稽查局”)根據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稽查處發出的《關于稅收違法案件疑點信息推送的函》及該局票證管理中心出具的虛假發票證明,對北京中廣群星公關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群星公司)立案調查。
經調查認定,中廣群星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取得的37張《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為虛假發票,共計金額為133943086元,中廣群星公司將此費用已在2009至2010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2017年5月10日,海淀稽查局向中廣群星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為其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應當改正,限限中廣群星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前糾正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中廣群星公司不服海淀稽查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向海淀國稅提起行政復議,海淀國稅維持了被訴責改通知,中廣群星公司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同樣維持了責改通知和復議決定,中廣群星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同樣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明稅觀察
本案中,中廣群星公司極力證明雖然取得的發票是虛假的發票,但是確實發生了支出,但是法院認為企業扣除支出所依據的發票應當符合發票管理的相應規定,而中廣群星公司取得的發票已經被證明為虛假發票,不符合發票管理的相應規定,因此不能稅前扣除。本案中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法院都認為發票是企業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所以中廣群星公司不能根據上述37張虛假發票進行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7月1日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主要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企業在境內發生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則企業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如果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企業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同時《管理辦法》對收款憑證也規定了具體的要求,另外《管理辦法》也對外部憑證的適用情形做了相關的規定。
因此,企業在發生經營業務時不僅自身要嚴格規范發票取得制度,更要重視其他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作為備用稅前扣除資料,以免日后發生稅務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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