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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稅務機關能否對其追征稅款?
案情簡介
A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0年12月注銷稅務登記,2013年4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3年后遇到稅務麻煩。
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23日,A市原地稅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對該公司2003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認定該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通過不計或少計收入、虛列成本的方式,少繳營業稅228.05萬元、城建稅15.96萬元、土地增值稅1412.83萬元、印花稅2.28萬元,共計少繳稅1659.12萬元?;榫忠婪▽υ摴咀鞒隽硕悇仗幚?。
由于該公司的少繳稅行為是在五年后被稅務部門發現的,稽查局決定對該公司的偷稅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2016年11月2日,稽查局對該公司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該公司并未按規定在15日內繳清稅款、滯納金,截至被媒體報道時,仍未繳納。
由于該公司因虛假納稅申報造成的少繳稅款額已達到五萬元以上,且檢查所屬年度少繳稅款額占其應納稅款金額的比例已達到百分之十以上,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規定,稽查局于2016年12月1日將此案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法規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明稅觀察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無論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狀況如何,只要其存在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對其追征稅款不受期限限制。本案中,涉案公司雖然已注銷稅務登記,但其法人資格并未終止,其納稅主體依然存續,因此,稅務機關有權對其偷稅行為追征稅款。
根據有關公司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也就是說,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只是被撤銷了企業進行經營活動的資格,直到清算結束被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前,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仍然需要以其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本案中,涉案公司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后,無損其法人資格,稅務機關仍然有權對其追征稅款。
本文案例來源于中國稅務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