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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筆者在工作中發現,一些物流企業主動“策劃”,提高成本費用,雖然降低了稅負,卻明顯違反了稅收法規,產生明顯稅務風險。
物流企業A公司為擴大規模,與108輛掛靠車輛業主簽訂了掛靠協議。協議中約定,A公司僅收取掛靠費用,掛靠方擁有經營權和所有權,并由掛靠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過,A公司在財務處理時,將掛靠車輛的修理費、保險費和折舊費共計77.41萬元列入了企業的成本費用,使企業利潤降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且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等支出,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掛靠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掛靠車輛的營運收入并不在被掛靠物流企業的賬務中反映,因此,A公司將掛靠車輛的修理費、保險費以及折舊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的做法,不符合稅法規定,應進行相應調整。
另一家物流企業B公司則因憑票領取工資的做法,給自己帶來了一定稅務風險。近期,稅務人員在對B公司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情況進行提取分析后,發現該公司駕駛員的平均工資僅為3969.85元,明顯低于當地稅務部門設置的道路貨物運輸行業模型下限標準。通過比對發票報銷臺賬與工資領取記錄,稅務人員發現,該企業采取駕駛員憑票領取工資的模式,由駕駛員每月提供數千元通行費、修理費和油費發票進行“報銷”,并領取相應資金。企業在次月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時,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一般都在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以下。經統計,B公司通過上述做法,少申報工資、薪金總額166.62萬元。
B公司的這種做法,不但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而且與在稅前扣除憑證管理中所應遵循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相背離。此外,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稅已扣繳稅款等信息,B公司的這一做法明顯也違背了《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此,稅務機關要求B公司對多列支的成本費用予以調增,在準確核算駕駛員的工資并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后,準許其將所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像A和B公司這樣,通過掛靠車輛多列支成本費用,用通行費、修理費和油費發票抵駕駛員工資的物流企業并不少見。不僅如此,還有一些物流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缺失或混亂,相關成本費用卻未及時進行納稅調整,存在少繳稅款的風險。
這些企業之所以出現上述稅務風險,主要原因是內部稅務風險管理控制不嚴格。貨物流是企業成本費用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流的發生載體,具有組織形式復雜、涉及上下游企業眾多、人員與作業流動性大等特點,需要管理好各個環節的稅務風險點。建議企業在準確理解、把握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財務核算體系,規范成本費用核算,切實履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北侖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