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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份疑點業務發票
D金屬制品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3月的私營企業,主要從事金屬結構、工位器具制造、機電設備安裝等業務。L公司是奉賢區的企業,2016年10月,奉賢區國稅稽查局發函要求嘉定區國稅局稽查局協查核實L公司向D公司開具的33張專用發票的業務真實性。
檢查人員調查時發現近3年來D公司銷售收入呈現井噴式增長,但稅負卻畸低。2014年,該公司銷售收入85萬元,繳納增值稅5.6萬元。2015年,銷售收入忽然激增數十倍,達到5500萬元,繳納增值稅卻只有15.6萬元,稅負率為0.3%。自2016年6月開始,該企業已連續4個月零申報。
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系統顯示的該企業發票明細信息顯示,該企業進項品目多為圓鋼、方管和鍍鋅板等材料,但總額5500萬元的銷項發票,發票品目卻為3500萬元的加工費和2000萬元化工產品,可謂風馬牛不相及。此外,該企業發票底賬信息顯示,D公司還曾“大手筆”地從某家化纖科技公司購入了83噸咖啡,但其卻始終沒有相應的銷售記錄。
檢查人員認為,D公司曾對外開具總額為3500萬元的品目為加工費的銷項發票,如果業務真實,那么該公司應是受托從事金屬制品加工業務,在此過程中必然會耗用水電,產生大量電費和水費。但是,對該公司的進項發票逐一核查后,檢查人員在相應經營年度內,卻并未發現企業有水電費支出。
進銷項品目不匹配,稅負畸低,生產經營情況反?!C合各項疑點,檢查人員認為D公司具有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重大嫌疑,遂抽調人員成立專案組,對該公司立案稽查。
一條隱秘的資金流
檢查人員赴實地檢查D企業時,發現其經營地址不真實,早已經退租,而且其法定代表人也無法聯系到。雖然初步核查D公司賬戶時發現D公司和L公司的確有資金往來,賬戶明細與其開票金額基本吻合,企業間也并無明顯資金回流跡象。但是在擴大調查范圍后發現,L公司在收到D公司的“銷售款”后不久,便將款項全額轉至名為陳某某的私人賬戶中,隨后陳某某賬戶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額后,將資金最終匯入D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私人賬戶,完成資金回流。
經核實,這條隱秘資金流賬戶中的陳某某為L公司實際經營人。自2016年起,L公司向D公司共開具33份發票,品名為圓鋼等鋼材類產品,涉及金額327.16萬元,稅額55.62萬元,而D公司對外開具的銷項發票中卻無鋼材類產品。資金核查結果顯示,兩家企業共回流了2筆資金,資金劃轉的金額、時間與發票上的信息均一一對應。調查結果顯示,D公司與L公司購銷業務虛假,并且存在資金回流的虛開特征。
虛開虛抵的空殼公司
辦案人員根據涉案企業銀行數據信息和人員情況,建立了分析數據庫,經過數據庫中信息與征管數據比對,確認D公司上游開票企業共有43家,其中開票金額最大的是H公司和S公司。經核查發現,S公司共開出264份發票,基本都是頂格開具,金額2557.96萬元;H公司開具70份發票,金額683.76萬元。這兩家企業與D公司之間同樣存在與L公司類似的資金回流情況,并且這兩家注冊在上海奉賢區的企業實際控制者也是陳某某。
對上游企業實施重點調查后,為完善證據鏈,專案組決定對D公司下游受票企業調查取證。辦案人員發現,D公司共對外開出1765份銷項發票,其中有1404份開具給了位于蘇州昆山市的4家汽車零配件企業。
專案組立即派人趕赴昆山市外調核查。在昆山市稅務機關的配合下,辦案人員了解到,昆山4家受票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均為周某某。而周某某這個名字,也曾經出現在D公司股東李某某的銀行對賬單上。
于是,辦案人員開始徹底排查D公司、L公司、昆山4家企業,以及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銀行賬戶流水信息,并從中發現了更為復雜的資金回流鏈條。
調查結果顯示,昆山企業匯款給D公司后,D公司轉給L公司,L公司將資金轉入陳某某賬戶,最終資金經過陳某某和D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賬戶后,回到昆山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某賬戶中。上述企業之間共有7筆資金回流,涉及資金總額共4000多萬元。經核查,昆山4家企業取得的發票進項主要為加工費及化工產品,但其開具發票的銷項卻為汽車零配件,下游企業“變票”虛開的事實證明D公司與下游4家昆山企業并無真實購銷業務,其開具發票皆為虛開。
機關算盡難逃法網
案件調查取得突破性進展后,嘉定區國稅局稽查局與公安機關聯絡,雙方成立聯合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和人員實施進一步調查。
公安機關經過布控發現,涉案人員陳某某、李某某和周某某等人一直在利用通信工具對外聯系虛開“業務”,而且具有虛開違法嫌疑的人員遠不止這3人,還有王某某、鐘某某、蔡某某等多人,這些人員以陳某某、蔡某某為首結成團伙,利用十多家企業為平臺,對外從事的“開票業務”。
案情逐漸明朗,專案組決定收網。2017年8月17日下午,稅警聯合專案組經過布控,確定該團伙中的陳某某、王某某、鐘某某和蔡某某4人正在嘉定區某鋼材市場活動,辦案人員迅速行動,順利完成了對4人的抓捕工作。
在嫌疑人王某某住所,警方查獲了20多枚企業公章、4張不同的營業執照、5個身份證及記錄著該團伙資金往來的流水賬。在4人的手機中,辦案人員發現了其聯系開票業務的種種記錄。
經公安機關訊問,陳某某、蔡某某等4人對在上海青浦區、金山區和奉賢區等地注冊多家公司,以收取3%~7%的手續費為條件,向多家企業虛開發票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根據陳某某、蔡某某等人供述的情況,公安機關迅速行動實施抓捕,除李某等4名違法人員被網上通緝外,該團伙16名違法人員陸續落網。
經查,以陳某某、蔡某某為首的虛開團伙設立15家企業,虛構經營業務,向蘇浙滬皖閩等十省市1201家企業虛開發票9457份,涉及金額7.6億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機關審理。
明稅觀察
本案是一起兩個區域的稅務部門共同稽查發現的重大虛開案件,起源于《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查辦稅收違法案件的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委托方)將需異地調查取證的發票委托有管轄權的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受托方),開展調查取證的相關活動”。
企業跨地域虛開發票,雖然本地稅務局不能查出業務的真實性,但是仍然可以委托異地的稅務局協助調查虛開發票的真實性。因此實踐中企業切不可以為本地稅務局查不出來問題就可以高枕無憂的虛開發票,異地稅務局一樣可以調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