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律師申請稅局公開律所信息有幾分勝算?
來源:明稅 作者:明稅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一、案情簡介 2015年9月22日,郝香蓮(北京市京晟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北京市東城國稅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自2012年1月份至今,京晟律師事務所每月申報、遞交的增值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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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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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郝香蓮(北京市京晟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北京市東城國稅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自2012年1月份至今,京晟律師事務所每月申報、遞交的增值稅申報表,以及每月繳納增值稅的具體數額。東城國稅局于次日受理該申請,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京晟所書面征求意見。2015年10月12日,京晟所答復東城國稅局不同意公開上述信息。2015年10月20日,東城國稅局向郝香蓮郵寄送達了3號告知書。2015年10月19日,東城國稅局作出東國稅告[2015]3號《政府信息答復告知書》(以下簡稱3號告知書),認為郝香蓮申請公開自2012年1月份至今,北京市京晟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京晟所)向該局申報、遞交的每個月的增值稅申報表,及每個月繳納增值稅的具體數額,涉及第三方的經營信息,屬于第三方的商業秘密。因京晟所不同意公開,故決定不予公開上述信息。同日,郝香蓮向市國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市國稅局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京國稅復決字[2015]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4號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東城國稅局對郝香蓮作出的3號告知書。郝香蓮不服上述行政行為,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起訴。郝香蓮認為,京晟所是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個人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且郝香蓮是合伙的主要投資人,對合伙事物包括納稅情況享有完全的知情權與監督管理權,對合伙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東城國稅局拒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郝香蓮的知情權與監督權。為維護郝香蓮的合法權益,現依法訴請撤銷3號告知書及14號復議決定書,并判令東城國稅局依郝香蓮申請進行政府信息公開。一審法院作出(2015)東行初字第1267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郝香蓮的全部訴訟請求。郝香蓮不服一審判決,仍持其一審訴請及理由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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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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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東城國稅局作為一級行政機關,具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處理的法定職責和義務。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的規定,市國稅局具有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決定的行政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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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本案中,東城國稅局受理郝香蓮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經過調查甄別,認為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京晟所商業秘密,公開后可能損害該所合法權益,并書面征求該所意見。在京晟所書面回復不同意公開后,東城國稅局作出3號告知書,答復郝香蓮不予公開,已經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法定告知及說明理由義務,并無不當。市國稅局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復議決定并送達郝香蓮及東城國稅局,復議程序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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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東城國稅局所作3號告知書及市國稅局所作復議決定并無不當。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郝香蓮的全部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本院應予維持。郝香蓮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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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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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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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郝香蓮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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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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