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抵扣46萬,三名當事人被判刑,連帶企業被罰
來源:非稅勿擾 作者:非稅勿擾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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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蘇1182刑初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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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揚中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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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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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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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某,無業。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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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無業。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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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中市人民檢察院以揚檢訴刑訴[2016]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甲、趙某、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轉換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莉洲、被告人黃某甲、趙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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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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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至2012年4月間,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黃某甲為了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在明知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虛開且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被告人趙某通過被告人李某從唐山市豐潤區合順高頻焊管廠、唐山市豐潤區宏霖高頻焊管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區圣威高頻焊管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區富隆高頻焊管廠、唐山市豐潤區東勝唐利高頻焊管廠五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1份至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價稅合計3175191.80元,稅額461352.66元,所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被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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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甲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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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實,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甲、趙某、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黃某乙、唐某等人的證言,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抵扣證明,認證結果清單,記賬憑證,發票照片,交易明細清單,揚中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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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甲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法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趙某、李某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法規,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甲、趙某、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甲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甲、趙某、李某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某甲、趙某、李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險和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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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單位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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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黃某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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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趙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30000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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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30000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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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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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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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施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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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沈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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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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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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