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應納稅額要依法定順序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前不久,當地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公司2004年繳納增值稅情況實施稽查,發現某水泥公司銷售價格明顯偏低。該縣共有兩家水泥公司,除該公司外,還有另一家W公司。然而,同一標號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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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當地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公司2004年繳納增值稅情況實施稽查,發現某水泥公司銷售價格明顯偏低。該縣共有兩家水泥公司,除該公司外,還有另一家W公司。然而,同一標號的水泥,W公司銷售價格為正常市場價格245元/噸,該公司卻僅售180元/噸。該公司的銷售價格為何比正常價格低26.53%?公司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都說不出正當理由?;槿藛T查閱該公司的賬簿,發現該公司賬簿不健全,難以查賬征收。通過稅負測算,該公司2004年銷售總額3754000.31元,共繳納增值稅20648.54元,稅負率僅為0.55%;而W公司2004年銷售水泥3818985.52元,共繳納增值稅114973.21元,稅負率為3.01%?;榫譀Q定按W公司的稅負率核定該公司應納稅款3754000.31×3.01%=112995.41元,減除其已納稅款20648.54元,還應補繳稅款92346.87元,并加收滯納金2585.71元。
該公司涂經理認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確定銷售額順序為:
“(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p>
該公司全年水泥銷售價格都在180元左右,則按第一種、第二種方法核定銷售額,都不存在補繳稅款的問題;即使按第三種方法,公司全年生產成本約為3524000元,《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了成本利潤率為10%,組成計稅價格3524000×(1+10%)=3876400元,比申報的銷售額多122399.69元,應補繳增值稅也只有122399.69×17%=20807.95元。
我們告訴涂經理,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另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列舉了四種核定應納稅額方法,并明文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任何一種方法,其中第一種核定方法即是“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因此,稅務機關按照本縣W水泥公司的稅負率核定其應納稅額,是有依據的。根據本條規定第三款規定,如果他對核定稅額有異議,“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钡摴举~目混亂,成本資料殘缺不全,拿不出合理證據,就要服從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
我們進一步分析:銷售價格是重要的計稅依據之一。銷售價格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是“核定應納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是“確定銷售額”,雖然有所不同,但并不構成沖突,因而都具有法律效力。稅務機關既可以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處理,也可以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處理,依據任何一種規定處理,都屬于依法征收。從法律效力看,《稅收征管法》法律效力最高;《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法律效力次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法律效力最低。他公司銷售價格偏低又無正當理由,且賬目混亂無法查賬,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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