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董事費按工資薪金收入代扣個人所得稅偷稅案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某商貿公司是于1994年底按公司法的要求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有董事5人,分別從公司按月領取董事費1000元。企業在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時,將董事領取的董事費1000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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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商貿公司是于1994年底按公司法的要求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有董事5人,分別從公司按月領取董事費1000元。企業在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時,將董事領取的董事費1000元作為董事在公司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處理,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代扣個人所得稅=(1000-800)×5%=10元按月向每位董事發放990元董事費。截止1995年4月已領取3個月的董事費,都是按上述辦法代扣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項的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00-800)×20%=40元企業發給董事的董事費應為每人960元。企業3個月來共少扣個人所得稅為:
少扣稅款=(40-10)×5×3=450(元)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該企業的帳務調整為:
借:營業外支出——稅務罰款? 450
??????? 貸:銀行存款?????????????????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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