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處罰:保證金不能收 當罰款錯上錯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前不久,某縣地稅局局長辦公室來了十幾個人,反映他們在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地方稅務登記后從事雞蛋收購、販運的經營活動,但是所在地的地稅分局在進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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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某縣地稅局局長辦公室來了十幾個人,反映他們在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地方稅務登記后從事雞蛋收購、販運的經營活動,但是所在地的地稅分局在進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時,將他們繳納的部分納稅保證金作為罰款入庫了。為此,他們向縣局口頭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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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局分管局長和行政復議人員非常重視,當場記錄了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的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等,并口頭告知納稅人:正式受理這起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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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縣地稅局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撤銷了地稅分局行政處罰的錯誤決定,責令該分局在十天內重新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地稅分局也立刻從納稅人手中收回了納稅保證金收據、罰款收據。同時,針對當前禽蛋收購、銷售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調整了他們的個人所得稅的定額,下發了二季度的核定稅款通知書。納稅人沒有異議,繳清了二季度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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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焦點是收取的納稅保證金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是否合法?納稅保證金替代罰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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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地稅分局不得收取納稅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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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和原《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都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以下省略)。(新舊《稅收征管法》此條內容都相同)納稅人是固定工商業戶,既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也領取了地稅稅務登記證。稅務機關在對這些納稅人進行征管時,對沒有偷逃稅行為的,不得要求提供納稅擔保,也不得收取納稅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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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地稅分局稅務行政處罰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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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主體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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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鶎佣悇辗志质强h級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它不能直接行使行政處罰權,只有縣局才有稅務行政處罰權。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一般程序,都必須制作以縣地稅局名義印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地稅分局在沒有縣局批準同意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情況下,而將蓋有分局公章的罰款收據代替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然是不合適的,同樣納稅人也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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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向納稅人講明補繳稅款后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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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分局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納稅人講明作出稅務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即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地稅分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分局應當采納。而某地稅分局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因納稅人不在,當時向納稅人家屬說是一個季度的稅款,沒有說多余的部分還要留作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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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行政處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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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分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如對納稅人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執行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但是,對納稅人個人作出超過50元、對法人作出超過1000元的處罰就必須執行一般程序。罰款較大的,應當告知納稅人是否要求聽證。本案中的處罰金額已超過50元,而且他們是個人,所以必須適用一般程序,而不能實行簡易程序。具體的步驟是:一立案;二調查;三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除非當事人放棄權利,還應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四審理;五作出處罰決定;六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七將處罰決定書交給或送達給相對人。一個程序不能少,
更不能顛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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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納稅保證金替代罰款程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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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明確指出: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按照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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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地稅分局不能自行將多余的納稅保證金作為罰款入庫。即使稅務行政處罰是正確的,也應該由納稅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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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本案中,地稅分局對3戶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處罰屬于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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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地稅分局的稅務人員多次給納稅人做工作,動員申報納稅,可他們就是拒絕繳納,并一直未露面。稅務人員找不到納稅人,稅款不能及時入庫,于是,就讓家屬繳納了一定數量的納稅保證金,隨時可以作為稅款入庫。可到了規定的時間,納稅人既不來繳清稅款,也不來取回納稅保證金,個別稅務人員圖省事,便私自將納稅保證金作為稅款入庫,多余的部分錢就作為稅收罰款一并入庫,同時將稅票、納稅保證金收據、罰款收據(沒有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到納稅人的家屬手中,從而引起了納稅人的強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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