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廣告收入是否該交所得稅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2003年5月,地稅稽查人員在對某廣播電臺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電臺2001年、2002年取得各種廣告收入140萬元和175萬元。 電臺已經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繳納了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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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地稅稽查人員在對某廣播電臺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電臺2001年、2002年取得各種廣告收入140萬元和175萬元。
??? 電臺已經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繳納了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但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卻將這些廣告收入與廣告費用從總收入與費用中扣除了,即廣告收入沒有并入其他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兩年計稅利潤分別為-102133.45元和12003.91元。如并入廣告收入與費用之后,其計稅所得應分別為712009.86元和620943.59元。稽查人員認為,該電臺實施了虛假納稅申報,構成了偷稅。因此提出應追征該電臺少繳納的所得稅,并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罰款。
??? 1999年4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包括廣播電臺在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應稅收入是指:“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是指:“(一)財政撥款;(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電臺廣告收入屬經營收入,依據規定,本應并入電臺總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 但是,2001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在2002年底前暫不作為應納稅收入”。故該電臺2001年與2002年的所得稅問題,應將與廣告業務直接相關的廣告收入從收入總額中剔除,相應的,其費用也應從支出中剔除。而2002年后的電臺廣告收入應并入總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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