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債水泥“蒸發”了欠款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某塑業有限公司系私營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塑編布生產銷售。今年6月,檢查人員對其2002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日常檢查。該公司的會計賬上反映2002年應稅收入7259149.59元,增值...
|
??? 某塑業有限公司系私營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塑編布生產銷售。今年6月,檢查人員對其2002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日常檢查。該公司的會計賬上反映2002年應稅收入7259149.59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234055.7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161558.25元,期初留抵稅額14693.24元,期末留抵稅額43057.28元,應納稅額100861.14元。檢查人員采取詳查法,在對該公司“應收賬款”科目檢查時發現,2002年7月,該公司在收到某塑編有限公司3190噸水泥之后,某塑編有限公司欠該公司的745030元(含稅)便“蒸發”消失。檢查人員仔細核對“應收賬款——某塑編有限公司”明細賬,原來,某塑編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為業務往來單位,一直欠該公司大量貨款。去年7月,某塑編有限公司將其3190噸水泥作價745030元抵交欠款。某塑業有限公司將水泥變賣變現,直接抵減某塑編有限公司相應的應收賬款,未作銷售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責令該公司補繳增值稅108252.22元。鑒于該公司2003年5月份期末留抵稅款為18638.2元,準予調減留抵稅款18638.2元,實際補稅89614.02元;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其補繳稅款依法加收滯納金??紤]該公司2003年1月份期末留抵稅款22852.66元,實際滯納稅款85399.56元,應加收滯納金6106.07元。
按照稅法規定,以貨易貨應作銷售處理。在本案中,由于經濟活動的復雜性,購貨方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不得已常以實物抵頂欠款,這是以貨易貨銷售的一種特殊方式。銷售方在收到購貨方實物后,總會及時變賣,但會出現一定的經濟損失。為了“進一步”少納稅,一些納稅人會通過往來賬的“技術”處理使以貨易貨行為不反映銷售收入,以達到逃稅之目的。為使納稅人逃稅行為受到經濟懲罰,提高逃稅的機會成本,稅法規定對滯納稅款加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但在納稅人存在留抵稅款的情況下,檢查人員不僅要算準稅款滯納天數,還要核準滯納稅款數字,以免錯收滯納金。如本案中,查補稅款滯納開始日期是1月11日,但納稅人1月份留抵稅款22852.66元,因此,滯納稅款應是應補稅款108252.22元減除1月份留抵稅款之差85399.56元,而不是應補稅款,也不是實際補繳稅款89614.0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