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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某賓館6月份發生以下業務:
?。?)收取的客房收入100萬元。
(2)免費為一公司提供一間辦公用房(標準間每天房價120元),其代價為該公司為賓館免費提供一批價值相當的燈具和室內裝飾畫;合同期限為1年。
?。?)賓館附近設一美容美發廳(單獨核算),本月收入2萬元。
?。?)洗衣房為客人洗衣收取的費用0.4萬元。
?。?)代客人預訂機票、火車票收取的手續費0.4萬元。
(6)集團公司召開業務會議用賓館會議室2天,住用客房10間共住用3天;會議室租金每天300元,住用的客房每天200元,此項費用沖減賓館上交集團公司的管理費用。
根據發上業務,5月份賓館交納的營業稅為:
100×5%+2×5%+(0.4+0.4)×5%=5.14(萬元)
〔案例分析〕稅務機關經查賬核實認為該賓館計算應納營業稅有以下錯誤:
(1)免費為一公司提供一間客房,對方免費提供賓館一批燈具和裝飾畫屬于以貨易貨行為,應計銷售,計算營業稅。
?。?)集團公司開會使用會議室及客房的費用實質是賓館營業收入,不能因沖減管理費而不計征營業稅。
應按以下辦法調整:
為某公司提供客房本月收入=120×30=3600(元)
集團公司用房收入=300×2+200×10×3=6 600(元)
應交營業稅=(100+0.36+0.66)×5%+2×5%+(0.4+0.4)×5%=5.191萬元
所以6月份賓館應交營業稅為5.191萬元,少交稅0.5萬元,應按征管法的規定給予偷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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