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本情況:某市一食品加工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2001年度實現銷售收入9200萬元,實現利潤830萬元,并按規定時間申報繳納了企業所得稅273.90萬元。2002年5月市地稅稽查局在對該公司2001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專項檢查中,發現有如下問題:
??? 1.2001年度的廣告費支出840萬元,且在“銷售費用”中列支。市地稅稽查局只允許稅前列支其中的9200×2%=184(萬元),還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56萬元;
??? 2.2001年10月,公司通過市政府向山區農村的兩所小學捐贈自產食品總價值48萬元,并且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 而市地稅稽查局只允許稅前列支830×3%=24.90(萬元),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3.10萬元;
??? 3.公司1996年向外單位借出款項90萬元,但是債務人于2001年11月宣布破產?;榫植辉试S該公司在稅前列支這9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萬元。
??? 稽查局共要求該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656+23.1+90)×33%=253.80(萬元)。
??? 基本問題:像該公司這樣為產品銷售而支出的廣告費,為什么不能全部在稅前列支呢?公司通過市政府向山區農村學校捐贈食品,為什么稅務機關不允許稅前列支呢?另外補充一點的是,捐贈的這些食品,已于2001年11月向國稅局繳納了8.16萬元的增值稅。還有,公司借出的款項如今已經收不回來了,為什么不能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列支呢?
??? 分析與計算:
??? 第一,對于廣告費支出的列支問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國家稅務總局在2001年的8月5日,對部分行業廣告費稅前扣除的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第一條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因此,該公司2001年度可稅前列支的廣告費支出應該是:9200×8%=736(萬元),而不是184萬元。公司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是104萬元(840-736),而不是656萬元。
??? 第二,該公司通過市政府向山區農村小學捐贈自產食品繳納增值稅是正確的?!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但是,地稅稽查局依利潤額的3%允許稅前列支捐贈給農村小學的支出是錯誤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村的小學和初中(包括小學、初中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的捐贈(即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因此,公司通過市政府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的48萬元的食品,可全額在應納所得稅前列支。
??? 第三,該公司對外單位借款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9號)第一條的規定: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因此,公司90萬元借款損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所以,地稅稽查局對該公司200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部分,應該是194萬元(104+90)而不是769.10萬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64.02萬元(194×33%),而不是253.8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