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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泗陽縣國稅稽查局接受一起利用偽造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109萬元,此進項稅額占該企業當年全部進項稅額的99.86%。在泗陽縣經偵大隊提前介入下,經查發現,自2004年2月,該企業法人代表胡某從深圳購買偽造的文錦渡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11份,虛假抵扣進項稅額109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的稅款損失。
??? 在對該案檢查立案及移送過程中,對該企業以涉嫌構成何種罪立案檢查及移送的問題發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胡某購買偽造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虛開進項稅額進行偷稅109萬元,偷稅比例達100%,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刑法》的規定,以涉嫌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偷稅罪兩個罪名立案檢查及移送。另一種意見認為,胡某購買偽造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虛開進行偷稅,在刑法上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進行處罰,即以涉嫌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立案檢查。第三種意見認為,胡某購買偽造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行虛假抵扣進項稅額,所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也是虛假的,應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立案檢查。
???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該企業構成何種罪。關于對該企業定性違反何罪,我們首先看一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解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已、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已、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從目前該案掌握的證據看,對該企業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來立案查處顯然沒有證據。另外,該單位以偽造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其結果造成偷稅,以偷稅罪立案查處是不錯的。但我國刑法通行的觀點采用的是犯罪構成標準說,即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是犯罪構成的個數,一般情況下,基于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按照其構成的罪名定罪處罰;基于數個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數個危害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要實行數罪并罰。但并不是所有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行為都要受到數罪并罰的處罰,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就將一些實質數罪按一罪定罪處罰。
??? 所謂實質數罪,是指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充足、符合數個犯罪構成、構成數個獨立或相對獨立之罪的犯罪形態。在這些實質數罪中,有牽連犯、連續犯、吸收犯等犯罪形態。結合本案,重點就牽連犯這一犯罪形態進行探討。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某一種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構成牽連犯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為,即實施一種犯罪而其方法或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二是目的行為與其方法或結果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有以下基本特征:1.牽連犯必須基于一個最終犯罪目的;2.牽連犯具有兩個以上的,相對獨立的危害行為;3.牽連犯所包含的數個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4.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
??? 在本案中,胡某用購買偽造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行虛開,其結果構成偷稅罪,其行為又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符合牽連犯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理論通行的觀點主張,對于牽連犯應當采取吸收原則,除《刑法》明文規定數罪并罰外,按所觸犯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3]175號)給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三種涉稅行為法律適用問題意見的復函》的精神,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定罪處罰。其虛開的結果(構成偷稅罪)又與虛開行為形成牽連關系,根據《刑法》規定,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法定刑高于偷稅罪的法定刑,應按照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來定罪處罰。
??? 因此,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應以該企業涉嫌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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