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行為構成“偷稅罪”嗎?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案 情 個體戶萬某2000年11月以帳外經營方式偷稅4050元,被稅務機關處以3000元的罰款。2003年1月萬某又被查出因虛假申報收入少繳稅款2930元,被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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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 個體戶萬某2000年11月以帳外經營方式偷稅4050元,被稅務機關處以3000元的罰款。2003年1月萬某又被查出因虛假申報收入少繳稅款2930元,被稅務機關處以2000元的罰款。2003年8月,萬某再次被稅務機關查出偷稅3000元。萬某如此偷稅,能否以偷稅罪論處呢?
??? 分 析
??? 根據《刑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但是對于兩次偷稅的間隔時間多長、再次偷稅的金額等,《刑法》第201條并沒有加以明確。
???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4條則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 本案中,萬某因兩次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時間分別在2000年11月、2003年1月,間隔時間超過兩年;且再次偷稅的金額為3000元,低于一萬元,根據《刑法》第201條第1款與《解釋》第4條規定,不應以偷稅罪論處。
??? 思 考
???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對納稅人的偷稅處罰紀錄直接影響到其能否定罪的問題。除此之外,根據《刑法》第201條第3款和《解釋》第2條第4款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其偷稅數額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對此,有稅法專家提出,完善偷稅行政處罰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完整的偷稅處罰紀錄已迫在眉睫。
??? 其實,從本案中引出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偷稅行政處罰登記備案制度亟待完善。
??? 目前,在稅收執法實踐中,各級稅務機關對偷稅行政處罰登記備案制度還不夠重視,許多稅務機關甚至沒有制定這一制度。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對納稅人的偷稅處罰記錄直接影響到納稅人能否定罪的問題。此外,根據《刑法》第201條第3款和《解釋》第2條第4款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其偷稅數額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執法人員在辦案中,經常需要查詢納稅人的偷稅處罰記錄,這些記錄直接關系到稅務人員是否存在應移送而未移送的行為?!缎谭ā返?02條對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依法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而不移交的問題作了規定。2001年7月9日公布實施的《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對逾期移送涉嫌犯罪刑事案件及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或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違法行為作了規定,并設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在執法實踐中,完善偷稅行政處罰登記備案制度,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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