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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XX電機廠,屬個人合股,掛靠集體的一般納稅人二級企業,主要生產電動機。根據福安市國稅局的工作部署,稽查局于98年11月派員對該企業97年1月至98年10月的納稅經營情況進行審核,主要發現以下幾個問題:
1、該廠沒有沖壓車間,也沒有任何的沖壓設備,而申報進項抵扣的"兩冊"中卻有矽鋼片的進項發票抵扣,金額為197,414.19元,屬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剔除進項稅額,補增值稅33,560.41元。
2、經實地盤點,核實該廠虛增軸承金額35,792.70元,因無有力的證據能證明該企業有虛增成套的電動機配件,所以,只得就軸承一項做進項轉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五款規定,應補增值稅6,084.76元。
3、核對“應收帳款--閩東機電有限公司”科目余額40,000元,實為已發出產品、已辦理結算手續、專用發票未開、也未申報繳納稅款,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補增值稅5,811.97元。
4、稽查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一張出納的“福安市農行聯社營業部”個人存折。存折的收付方的摘要均為“存現”、“取現”。經稽查局組織人員以對“福安市農行聯社營業部”所得稅匯算為由,對該廠的出納個人存折“存現”情況進行審核。發現聯社營業部設有一個過渡帳?quot;應解匯款--2431"科目,專用來為個人存款戶轉帳用的,即存款戶的客戶異地匯入款項經此科目后,由營業部做“取現”,而對應科目為個人存款戶的“存現”。輕而易舉地將轉入的貨款變為存入現金。因此,單憑該廠出納的個人存折不能發現任何問題。該營業部的負責人聲稱設置此科目的目的不僅是為了攬儲、擴大存款額,也是為了避免抵觸上級人行有關個人存護戶不準轉帳的規定。實際上金融部門此科目的設置為偷稅戶提供了“避風港”,也給稅務人員納稅檢查設置“關卡”。核實經該廠出納個人存折匯入的,金額達100,000元,偷增值稅14,529.91元。
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應追補該廠97年1月至98年10月所偷的增值稅59,987.05元,并根據《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應追補該廠所偷稅款的滯納金9,589.74元。查補的稅、費、滯納金限期入庫。
在加大稽查力度的同時,國稅的各職能部門也應就金融行業的一些“只顧自身利益,不顧國家利潤”的行為采取適當的、有效的防范或追究堵漏,為稽查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