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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查單位:姜堰市××冶金工具廠
??? 稽查單位:姜堰市國稅稽查局
??? 案件來源:專案檢查
??? 企業基本情況:姜堰市××冶金工具廠位于姜堰市蘇陳鎮百里村,經濟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321284729316704,法人代表:蔡某,實際負責人為華某(與蔡某是夫妻關系)。該廠主要生產經營冶金設備、電動工具、液壓工具、尼龍制品及工業用布,主要原材料是鋼材、廢尼龍絲、棉紗等。2004年申報應稅收入440萬元,應納增值稅11萬元,稅負為2.52%,2005年申報應稅收入157.20萬元,應納增值稅2.9萬元,稅負率為1.90%。
??? 檢查經過:2006年1月,檢查人員根據案頭審計的結果制定檢查方案,進行查賬準備,通過實地稽查納稅人的賬物,結合詢問、外調協查確認的方法取得相關的證據。
??? 經查實,該企業于2004年9月至2005年底間,在采購原材料尼龍廢絲的過程中,取得五份海關代征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具體內容如下:
??? 序號????? 號碼???????? 開具日期?? 數量? 完稅價格??? 稅金
??? 1? (0409)200664434-L02 2004/09/07 15T? 173076.92?? 29423.08
??? 2? (0410)200722883-L02 2004/10/25 10T? 119658.12?? 20341.88
??? 3? (0411)200722859-L02 2004/11/18 17T? 210683.76?? 35816.24
??? 4? (0412)200769842-L02 2004/12/17 15T? 178205.13?? 30294.87
??? 5? (0506)200769973-L02 2005/06/03 16T? 218803.42?? 37196.58
??????? 合計????? /??????????????? /? 73T?? 900427.35 153072.65
??? 上述海關代征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稅率為17%,貨物均是尼龍廢絲,其中前四份繳款書注明繳款單位為深圳市物資集團公司(姜堰市泰輝冶金工具廠),最后一份繳款書注明繳款單位為深圳市振華集團公司(姜堰市泰輝冶金工具廠),該企業已向主管國稅分局申報抵扣上述稅款金額153072.65元。
??? 檢查人員繼而對姜堰市泰輝冶金工具廠的有關賬冊、憑證記錄進行了檢查,企業的2004年9月30日1-4 號、11月30日1-3號、12月31日1-4號、2005年6月30日1-4號憑證上記載的會計分錄:
??? 借:原材料?????
???????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 貨:現金????????
??? 2004年9月30日憑證后面附有海關報關單,其他憑證后面附有海關代征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企業有驗收入庫記錄,現金日記賬和材料明細賬均有記錄反映,且企業有材料的領用記錄。叢表面上看手續完備、記錄完整,但檢查人員根據經驗判斷其真實性有很大疑問,且僅從企業內部難以核實。通過詢問姜堰市泰輝冶金工具廠當事人王某(與實際負責人華某是子舅關系)知道:2003年,王某在阿里巴巴網站發布供求信息,求購尼龍66廢絲,2004年8月底,廣東深圳有一個自稱叫劉士奇打電話說有貨供應,王某提出看樣品供貨,并要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此,王某與劉士奇前后共發生上述五筆業務,但提供的是海關代征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報關單、空白的委托代理協議書和收據,只有最后一筆業務要求開具了現金收據,對方沒有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關稅繳款書和委托代理費發票,有些報關單、空白的委托代理協議書和收據已被王某當廢紙扔了,貨款大部分以現金支付,只有7500元左右通過郵局匯給劉士奇,王某承認也沒有委托劉士奇代理進口,劉士奇自稱是深圳市物資集團公司的人,現已無法聯系。
??? 經發函協查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深圳文錦渡海關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回函:上述五份海關代征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無入庫信息,至此確認這五份海關完稅憑證系偽造的。
??? 在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幾個疑點:一是企業不能提供相應的進口報關單及海關關稅完稅憑證,二是企業為何舍近求遠委托深圳物資集團公司在深圳文錦渡海關報關進口原材料尼龍廢絲,增加運費成本,且見不到有關運輸憑證,三是從賬面上反映貨款采取一次性現金結算,金額達1053500.00元,且收款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收款憑證不齊全,深圳市物資集團公司又沒有收取代理手續費,顯然不符合從事進出口代理業務的經營常規。
???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檢查人員認定該廠王某應當知道購進貨物須如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明知銷售方提供與實際不符的海關代征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前提下,仍予以接受,該廠為了隱瞞真相騙虛假的會計分錄申報抵扣,此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取得不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編造虛假的計稅依據,進行“虛假的申報行為”,造成少繳增值稅153072.65元,已構成偷稅。
??? 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決定追繳該企業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53072.65元,加收滯納金26300.85元,并處以偷稅款0.6倍的罰款91843.59元。
??? 2004、2005年度偷稅額均超過1萬元,且偷稅比例分別達到45.21%和47.95%,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稽查建議:從此案中我們可以得到反思,商品從生產到消費都要經過流通環節,在此過程中,像劉士奇一部分人不屬于某一個企業或經濟組織,他們只是根據客戶的需求籌集資金、組織貨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從事獨立的商品銷售活動,他們受到的制約很少,要拿誰的貨,要賣給誰,都十分自由,這些人就是所謂的“自由商人”。由于這些人沒有辦理工商、稅務方面的登記,無法使用增值稅發票,而他們在銷售貨物時,購貨方大多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在購貨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時,如供貨方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時,他們就直接從其供貨方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直接開給購貨方,其差額部分再找其他發票或單據結算;如供貨方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時,他們通常是讓他人為自己代開或者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這就給試圖虛開發票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市場。因為這些“自由商人”流動性大,所發生的交易大多為現金結算,在對購貨單位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進行檢查時,往往因取證難、找人難、手段有限、被查對象不配合等因素使得案件無法深入下去或難以進行,最終對受票方也只能以善意取得論處,這些“自由商人”就逍遙法外,其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的源頭就難以打掉。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買方市場仍然存在,其虛、代開行為就難以杜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