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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深圳某化妝制品廠生產系列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稅務人員1999年6月對該廠納稅檢查時,在抽查部分記賬憑證、原始憑證、核對該廠銷售收入時,發現一張記賬憑證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8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60000
包裝物 20000
賬戶的對應關系顯然不符合會計核算的規定。通過檢查原始憑證及“包裝物”賬戶,核實是企業在銷售化妝品時,按扣除包裝用盒(該包裝盒實際上已構成產品的實體)成本后的銷售收入,因而出現上面的錯誤分錄。經詢問財務主管人員,了解其實情是,該廠當年化妝品銷路不佳,為完成年度利潤計劃,廠領導授意財務人員將其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盒記入“包裝物”賬戶,生產領用時不記入生產成本,于銷售時一次扣除,以此減少收入,少納稅款,增加利潤。經進一步檢查,共查出上半年類似上述作法6筆,少記銷售收入12.5萬元。
在檢查核對產品成本計算表與“產成品”明細賬時發現該廠將與護膚護發品成本接近,但使用材料不同的化妝品,記入“產成品--護膚護發品”明細賬內。經逐月審查結轉生產成本的賬務處理,共查記入的護膚護發品中的化妝品14萬元(成本額)。順著線索追查“產品銷售收入”明細賬,及消費稅金計算單,核實企業已將上述記入護膚護發品的化妝品售出15萬元,其中產成品為10萬元,并已按護膚護發品計算繳納了消費稅。
化妝品所用的包裝盒,是產品的組成部分,其化妝品不應按扣除包裝盒成本的銷售收入金額計算稅金。該廠從銷售收入中扣除的12.5萬元包裝成本,應補記銷售,并補繳消費稅3.75萬元(125000×30%)(其他應補稅款略)。購入的包裝盒屬原材料,應將記入“包裝物”賬戶尚未使用的數額,轉入“原材料”賬戶。已領用正處于生產中的應增調生產成本。對已轉入“產成品”賬戶尚未銷售的產成品,應按耗用的包裝盒成本增調產成品成本。
該廠將化妝品混入護膚護發品中,按護膚護發品交納消費稅,屬錯用稅目率問題。應按化妝品的稅率計算補繳消費稅。其應補的稅款為3.3萬元(150000×30%-150000×8%),將尚未售出錯記入護膚護發品的化妝品調入“化妝品”明細賬內。
該廠共應補繳稅款7.05萬元(37500+33000),因屬有意行為,故對該廠的行為定為偷稅,可以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補款稅款及調賬的會計分錄如下:
?、賹⒂浫氚b物包裝盒轉入“原材料”賬戶,并相應調整有關賬戶
借:原材料
生產成本(生產領用)
產成品(調增未銷售的產成品成本)
貸:包裝物
②調增銷售收入
借:產品銷售成本 125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25000
?、垩a繳消費稅稅款
借:應交稅--應交消費稅 70500
貸:銀行存款 70500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70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70500
?、苷{整“化妝品”、“護膚護發品”明細賬
借:產成品--化妝品 5000
貸:產成品--護膚護發品 5000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一)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三)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四)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五)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