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蕭山錦紅化工有限公司”抽芯發票案分析
2002年 12月,杭州市蕭山國家稅務局對“蕭山錦紅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了補稅 10.4萬元,罰款6.6萬元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由此,“蕭山錦紅化工有限公司”利用抽芯發票等手段偷稅案的查處工作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 案 件 由 來
??? 2002年5月一封特殊舉報信,引出了“蕭山錦紅制瓦設備有限公司”偷稅案。經1個月余的調查取證,該案的偷稅事實基本查實:該公司通過銷貨不開票,銷貨開具抽芯發票等手段隱匿銷售收入,大肆偷逃國家稅收。從該案的查處中發現,該企業與其關聯企業存在著大量的業務往來,而且存在著許多偷稅嫌疑。對“ 蕭山錦紅制瓦設備有限公司”的6家關聯企業進行同時調帳稽查——我局報經區局領導批準后作出了延伸稽查的決定?!笆捝藉\紅化工有限公司”作為“蕭山錦紅制瓦設備有限公司”的關聯企業之一,被列入了延伸稽查之列。2002年7月10日,集中調帳工作同時在“蕭山錦紅制瓦設備有限公司”的6家關聯企業中展開,與“蕭山錦紅化工有限公司”1998年至2001年度的增值稅相關的涉稅資料被調備查。
??? 蛛 絲 馬 跡
??? “蕭山錦紅化工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涂料的生產、施工業務。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自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后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蕭山錦紅化工有限公司”被調的所有帳簿、憑證、報表及產品送貨單等涉稅資料的仔細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三大匿報銷售收入的疑點:一是在“預收帳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應付款”明細帳中有不少客戶單位以前年度的預收款長期不結轉;二是有部分產品在送貨單上有發貨單據,但在公司銷售收入中沒有體現;三是從憑證中發現有些地區、業務單位有旅差費、管理費和工資等費用支出,卻查不到成立銷售的記錄。剖析三大疑點,成為了對該公司稽查的重點所在。由此,拉開了艱巨而漫長的調查取證工作。
??? 內 查 外 調
??? 圍繞三大疑點,我們先作了三類線索的資料歸集、整理工作:一是根據公司產品送貨單,將公司已發貨物未記銷售的所有資料列表統計。據大量細致的分月統計并經公司確認,該公司2000年10月至2001年11月共隱匿價稅合計15.47萬元產品銷售收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利用產品送貨單進行產品零星銷售,不開具發票,進行偷稅,此為其手段之一。二是對“預收帳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應付款”的貸方余額進行列表統計,并根據CTAIS及公司帳面資料查詢這些業務單位的聯系方法,以備外調。據初步統計,該類線索共涉及20余家業務單位,近80萬元的產品預收款。三是在帳面中差旅費、管理費、直接工資等費用支出憑證中尋找有效線索,列表統計備外調。
按照第二、三條線索,我們本著先易后難、先近后遠的原則開始了外調取證工作。7月19日上午,我們根據第三類線索——該公司有對蕭山自來水公司檢測站的運費、施工費的支出而無銷售記錄這一疑點著手,開展外調工作:通過電話與自來水公司財務科聯系得知,蕭山自來水公司曾在2000年新建了一個檢測站,但工程總包給蕭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沒有與蕭山錦紅化工有限公司直接發生業務關系,沒有與該公司有資金、發票方面的往來。通過電話與蕭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財務科聯系,在該公司財務科的大力協助下,重大的線索發現了:該公司曾于2002年2月7日開具了號碼為0631741的貨物銷售發票,發票聯金額為9.5萬元。而據我們對該公司所開具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核對,該號碼發票的購貨人是曹國慶,金額是2800.00元,兩者大相徑庭?;鹚俚兀覀冓s到蕭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財務科,通過發票聯、貨款支付情況的取證和與項目經理的交談證實,該公司確實為蕭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蕭山自來水檢測站項目提供過涂料及施工業務,價款9.5萬元,票、款已兩清,貨款用現金支付,由此,抽芯發票真相大白。通過抽芯發票手段匿報銷售,進行偷稅,此為其手段之二。
??? 第二類線索的查處工作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著。7月22日,尾巴露現了!我們根據“其他應付帳款”科目下,應付“原石巖鄉人民政府”3萬元的余額為線索,來到蜀山街道辦事處,核對該公司與原石巖鄉人民政府的款項往來情況。保存在蜀山街道辦事處的原石巖鄉人民政府的帳面上明確記載著該公司曾在1999年底為原石巖鄉人民政府提供過涂料帶施工業務,并附有業務合同,涂料施工業務于1999年底完工,銷貨款已經全部結清,價稅合計95442.00元,該公司開具了2份過期的收款收據、1份非正規收款收據,據以結帳。而對該公司的帳面檢查未發現有此項業務的記錄,通過不開正規發票,隱匿收入進行偷稅,此為其手段之三。
案情的重大突破,加大了偵破欲望,也極大地調動了我們的工作積極性。我們迅速將這些重要情況匯報局領導,及時理清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列出該公司開具的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金額明細表;對所有第二、第三線索的業務單位開展全面外調,并將外調、取證結果進行比對,以確定抽芯發票、不開發票、開具非正規發票的數量及金額。
??? 艱巨而漫長的外調工作開始了。自7月18日至8月26日,我們先后到了溫州市、諸暨市、杭州市濱江區及本區的有關單位開展外調取證工作,共提取有效證件57件,取得業務情況說明12份,制作詢問筆錄8份。共查獲抽芯發票9份,發票聯金額為49.84萬元,存根聯金額卻為2.76萬元;以不正規的收款收據替代正規發票3份,金額9.54萬元,以不開發票、長期掛帳不作銷售95.63萬元;開具送貨單后不再開具發票、不計入銷售15.47萬元。
我們將大量外調核實情況分類、匯總后,逐筆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會計及相關業務人員進行了見面核實。最終查實、認定該公司自1998年3月成立至2001年12月止,共匿報銷售額價稅合計 167.72萬元,偷逃增值稅13.20萬元的違法事實。迫于稅法的威嚴,該公司在我們進入稽查程序后,先后于7月16日和8月9日補申報、納稅了2.8萬元的銷售額,尚應補增值稅10.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