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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的“變”與“不變”
2020年全國各地相繼爆發疫情,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當年財政部、稅務總局連續出臺若干稅收支持政策,如今相關政策發生哪些變化?
Part 1、未發生變化的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該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稅喵提醒:
以上政策的第一、二項規定,僅限于兩類人群: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控人員。
Part 2、已發生變化的政策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該公告自2021年3月31日不再執行)。該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喵提醒:
此類企業可結合自身情況,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稅喵提醒:
此類企業可結合自身情況,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3.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
稅喵提醒:
雖然該項規定不再延期。但四類困難行業2020年當年發生的虧損最長稅前彌補期限為8年仍然有效。
5.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稅喵提醒: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依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仍然免征增值稅。
2.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如果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依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該公告自2021年3月31日不再執行。該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稅喵提醒:
上述捐贈雖不再適用全額稅前扣除政策,但企業仍可適用“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政策;個人仍可適用“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政策。
2.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稅喵提醒:
企業和個人向醫院的直接捐贈,因不屬于通過政府和公益組織的捐贈,通常情況下,不允許稅前扣除。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稅喵提醒:
以上捐贈均屬于發生增值稅、消費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業務,通常情況下,應履行相關納稅義務。
來源:理稅有道 作者:稅喵
2020年2月的解析——
建議實施重磅捐贈稅收優惠戰勝疫情
為支持疫情防控,2月1日,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那么,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國內生產物資等行為,總局會出臺怎樣的優惠政策?我們有幾點建議:
01、增值稅
建議參照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十四條“對于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將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國內生產物資行為不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實施比捐贈進口物資增值稅免征政策更加優惠的不征稅政策。
更加優惠的原因是:免稅政策雖然無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需做轉出處理;而不征稅政策不僅無銷項稅,進項稅額也允許抵扣。
02、企業所得稅
建議捐贈支出用于疫情防控允許據實扣除,并以文件形式明確捐贈貨物的扣除口徑為貨物的公允價值。
首先,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對于企業用于目標脫貧地區扶貧捐贈支出的優惠力度,對于企業通過符合條件的機構,用于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其次,《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修改了《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寫說明,在原有的“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基礎上,增加了“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的表述。
這一修訂有什么影響呢?下面舉例進行說明。某企業將自產口罩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產品成本為8萬元,不含稅市場價為10萬元,假設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允許稅前全額扣除,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納稅調整:企業首先應當視同銷售處理,即確定“視同銷售收入”100000元和“視同銷售成本”80000元,最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其次,再確定捐贈的稅前扣除金額為100000元,但企業賬面上的扣除金額為80000元,故調減所得額20000元,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
兩項合計調整額為0。相關表單填報如下:
申報表修改前捐贈貨物用于公益事業的扣除申報口徑是按照會計賬面金額確定的(本例為80000),這對企業不公平。而修改后口徑為公允價值(本案為100000),即可以將因視同銷售而調增的金額填入第30行進行調減,消除了不公平稅負。這個變化使得企業可以無額外稅收負擔的用自產產品開展捐贈活動,這無疑將提高企業的公益性捐贈的力度和積極性。
盡管申報表已經將捐贈貨物用于公益事業扣除的申報口徑調整過來了,但在目前的稅收政策中找不到扣除口徑的明確規定和文件依據。故建議總局以文件形式明確捐贈貨物用于公益事業(包括疫情防控)的扣除口徑為貨物的公允價值,以消除稅負影響,提高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同時避免實務中稅企對此事項產生歧義。
03、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八條規定: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建議總局提請國務院批準,對個人發生的用于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實施更大力度優惠,將稅前扣除比例由30%提高到100%。
來源:稅海沉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