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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趙某從事個體貨物運輸,2016年2月起為A公司承擔貨物運輸業務。因與A公司結算運費時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趙某找到程某,希望其能夠幫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向A公司結算運費。程某遂將趙某介紹給羅某某,羅某某在明知A公司與B物流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仍介紹B物流為趙某向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張,并由趙某支付3至5個點不等的開票費,稅額總計234968.19元。趙某將該3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給A公司用于結算運費,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A公司全部用于抵扣稅款。
趙某、程某分別于2019年3月22日、3月2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羅某某于2019年5月6日接電話通知主動到案,三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趙某、程某、羅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鑒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及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對趙某、程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對羅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法院判決
趙某作為個體運輸人員,為與A公司結算運費,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繁昌縣B物流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2張,稅額總計234968.19元;程某、羅某某明知趙某系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從中介紹,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判決如下:趙某、程某、羅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三萬元、三萬元。
要點提示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形式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2、無車承運人的稅務合規
在公路運輸市場中,個體運輸戶占比頗高,通常均未經工商登記,沒有納入稅務管理中,因此,無從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個體運輸戶通常為一些大型的工業企業或經營大宗工業品的商業企業提供運輸服務,這類企業是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否則無法承受高額的所得稅和增值稅損失。但個體運輸戶無法向他們開具發票,實務中,運輸服務接受方的稅收合規需求催生了“無車承運人”。
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中規定“無車承運人”是指: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無車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版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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