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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公告
淮稅二稽送達公告[2021]4005號 2021-01-22
淮安市輕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因采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淮稅二稽處〔2021〕5號,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稅務處理決定書》淮稅二稽處〔2021〕5號
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月22日
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淮稅二稽處〔2021〕5號
淮安市輕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0811MA1UR5R929)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25日對你(單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相關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2019年2月26日已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法定代表人、辦稅人員、財務負責人秦志兵無法聯系。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該企業向蘇州賽鑫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金湖縣醫藥有限公司等71戶下游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32份,發票代碼3200172320,發票號碼30557581-30557587、30968461-30968535、39002526-39002600、39260766-39260840,商品名稱為“咨詢費”“培訓費”“推廣費”等,銷售金額16843002.94元,稅額合計505861.42元。你單位自開業以來實際申報繳納稅款為0元,涉嫌虛假納稅申報。經查詢你單位銀行賬戶,和開具發票的交易對象未發現資金往來記錄。
二、處理決定
作出稅務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你單位向下游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32份,代碼3200172320,號碼30557581-30557587、30968461-30968535、39002526-39002600、39260766-39260840,金額16843002.94元,稅額505861.42元,導致他人偷逃國家稅款,屬虛開增值稅發票。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第310號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移送公安查處。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021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