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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深稅稽處〔2020〕242號
深圳XXX國際廣告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XXX)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12月12日對你公司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進行檢一查,你公司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你公司在新疆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設立全資控股公司霍爾果斯市XXX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霍爾果斯XXX公司”),你公司和霍爾果斯XXX公司均屬于XXX控股集團成員企業,均取得XXX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授權,經營廣告相關業務,也即是有權在XXX控股集團旗下所有影城發布映前廣告、陣地廣告等營銷活動。
2015年至2017年你公司申報營業收入合計38,710,886.29元,繳納企業所得稅合計48,695.77元。同期霍爾果斯XXX公司申報營業收入合計796,402,729.76元,由于霍爾果斯XXX公司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申報減免所得稅額合計92,427,105.25元,繳納企業所得稅0元。
你公司和霍爾果斯XXX公司從事業務相同,兩家公司的業務也均由XXX控股集團整合營銷部完成。霍爾果斯XXX公司僅注冊登記兩名財務人員,日常并無實際業務人員在霍爾果斯市從事主營業務相關工作,其業務運作主要由集團其他人員履行。對兩家公司共同客戶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協查證實,你司將收入以及利潤轉移至霍爾果斯XXX公司,實現享受稅收優惠的目的。
綜上,你公司利用霍爾果斯XXX公司轉移收入及利潤,少計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核定你公司應納稅額,將霍爾果斯XXX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計661,540,755.15元調整至你公司,調整后你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計700,251,641.44元。
(二)你公司以及霍爾果斯XXX公司賬目混亂,均存在成本費用與收入不直接相關與匹配的問題,難以查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四條、第八條,對你公司按照30%的應稅所得率核定企業所得稅。
二、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四條、第八條,追繳你公司2015年至2017年企業所得稅合計52,470,177.34元,其中2015年22,943,316.11元,2016年21,120,600.36元,2017年8,406,260.87元,并依法加收滯納金。
以上應繳稅款共計52,470,177.34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福田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你公司可以銀稅聯網方式、銀聯卡繳款方式或其他辦稅服務廳提供的方式繳納上述稅款及滯納金,以銀稅聯網方式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應將稅款及滯納金存入你公司已簽訂《委托扣款協議書》的銀行賬號,并及時通知辦稅服務廳扣款。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0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