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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年來,我國稅收法治體系全面加強,稅收環境不斷改善。但受利益驅動,不法分子借機大肆虛開增值稅發票偷逃騙稅,大案要案高發頻發,這不僅嚴重損害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也破壞了稅收公平,影響到財稅人員工作的日常,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
資產損失是我們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中常見現象,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規定條件的資產損失可以稅前列支扣除。然而,今天,筆者卻要與各位讀者朋友分享一個特別的案例——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為何會被認定為偷稅呢?接下來,我們就結合具體案例來說一說。
案件基本經過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劉某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項目建設需要,2012年8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123部電梯產品買賣合同,并通過銀行賬戶向對方支付了2000萬元的“預付電梯款”。但奇怪的是乙公司收款后3年多卻一直未將該批貨物交付給甲公司。
2015年12月,甲公司經申請仲裁,得到某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乙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甲公司返還2000萬元電梯貨款。但乙公司接到仲裁結果后卻并未執行。
2017年4月,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書》。法院經過審理和調查,未發現乙公司有財產可供執行,于是裁定終止《裁決書》執行程序。隨后甲公司依據《執行裁定書》,將其預付的2000萬元貨款以壞賬損失為由列入2017年度“管理費用”科目進行了稅前列支。
上述業務經過處理,看似合情合理,那么,為什么舉報人會提出甲公司涉嫌偷稅呢?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第六稽查局一步步展開了細致地調查工作。
檢查人員到住建部門調閱了某房產項目的施工設計圖等資料,發現該項目電梯實際用量是51部,這與甲公司與乙公司購買的123部電梯數量存在較大差異。而且,在與乙公司簽訂合同3個月后,甲公司又與丙電梯銷售公司簽訂了50余部電梯的買賣合同,并且合同已如期履約。
那么,甲公司計入壞賬損失的2000萬元資金業務是否真實存在呢?為此,檢查人員對相關資金流進行了重點調查。
在銀行部門的大力協助下,檢查人員找到了2013年9月甲公司將2000萬元貨款轉到乙公司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信息。經對16萬余條銀行流水信息分析后,檢查人員終于發現了甲公司匯出的2000萬元資金的蹤跡:
乙公司賬戶收到2000萬元后分成兩筆處理,一筆1127.5萬元的款項隨后經甲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控制的幾家關聯公司流轉后,最終以劉某個人借款的名義回流到甲公司;另一筆872.5萬元的款項同樣在關聯公司幾經周轉后,最后被匯到香港某個賬戶,最終被甲公司調出,用于購買一位股東的退股股權。
此外,經詢問乙公司負責人梁某得知,其只是乙公司名義負責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其實是甲公司的劉某,與甲公司的合同是遵照劉某指令簽署,而且乙公司成立以來從未開展任何實質性業務,并沒有經營電梯產品。
檢查人員隨即對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劉某進行了詢問。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各項證據,最終劉某承認甲公司與乙公司的交易,以及隨后產生的糾紛均是由其一手操縱和安排,目的是讓2000萬元有個“正當”的理由計入壞賬損失,以達到虛增成本、少繳稅款的目的。
甲公司在賬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已構成偷稅,最終,稅務機關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追繳企業所得稅稅款500萬元、加收滯納金200余萬元、并處少繳稅款50%罰款的處理決定。
在以往的偷稅案例中,我們經??梢钥吹降氖瞧髽I通過分拆隱匿收入的方式偷逃稅款,而在本案例中,以虛假設定資產損失的方式企圖偷逃稅款的手段還比較少見。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甲公司最終還是原形畢露,這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那么,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于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我們該留存哪些備查資料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文件規定,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