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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簡介
稅務稽查人員對某酒店進行檢查,發現該酒店的一張發票開具存在問題。將顧客在酒店的住宿費為300元,與在酒店的餐飲費100元,酒吧消費300元,按顧客要求將全部消費開具了“住宿費”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2、酒店認為
餐費、房費,稅率都是6%,小酒吧消費酒店按17%的稅率確認了收入,因此,不存在少繳納稅款行為。而顧客取得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存在抵扣稅款的可能。總之,沒有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
3、稽查人員觀點
酒店與顧客沒按實際情況開具發票的行為,雖然未給國家造成稅款損失,但其行為己構成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對酒店的虛開發票行為給予二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魏言稅語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ㄒ唬樗恕樽约洪_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ǘ┳屗藶樽约洪_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ㄈ┙榻B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無論是《發票管理辦法》,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都明確規定,發票應如實開具,不如實開具即構成虛開。本案中,酒店與顧客存在真實交易,但顧客要求開具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酒店按顧客的要求開具了發票,因此,酒店和顧客均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對于虛開發票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酒店與顧客進行一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
對于取得發票的納稅人,其有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