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跨境情報交換案件竟追繳2.8億多稅款
來源:中國稅務報 南京市稅務學會 春曉 作者:中國稅務報 南京市稅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外國來華投資數量和規模都呈現明顯擴大的趨勢,而由此引發的跨境偷逃稅問題也成為中國國際稅收征管的重點和難點。跨境稅收情報交換制...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外國來華投資數量和規模都呈現明顯擴大的趨勢,而由此引發的跨境偷逃稅問題也成為中國國際稅收征管的重點和難點。跨境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作為各國間稅務合作的主要機制之一,在應對國際逃避稅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下通過兩個案例來看跨境情報交換對于維護稅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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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地稅局對S公司進行案頭分析、輔導約談和情報交換等措施,追繳108名境外人員個人所得稅3608萬元。成了廣東省最大一筆通過對外專項情報交換補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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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通過情報交換、約談和實地訪查等方式對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管理層股東通過BVI持股公司減持分配收益進行調查,成功補稅247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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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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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隸屬境外某集團公司,該集團公司在全球有20家工廠,S公司是其中一家。2014年10月,東莞市地稅局對全市境外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數據展開排查分析,發現S公司每月申報境外人員20人左右,職務均為中層,平均月工資1萬多元,明顯偏低。同時,這些人員的境外收入為零,不合常規。針對這些疑點,東莞市地稅局迅速聯合S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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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東莞市地稅局基層分局稅收管理人員出面,對境外財務人員講法規,說流程,核對數據,對企業財務人員做了大量輔導工作。最終,該公司申報的境外人員平均年薪從10多萬元升至40多萬元,之前沒有申報個稅的,其中1人的年薪高達1000多萬元,年納稅額300多萬元。該公司共計補扣繳境外人員2011~2016年度個人所得稅36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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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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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過征管信息系統掌握S公司的稅務登記、經營狀況等基礎數據后,專案組向該公司發出了詢問通知書。圍繞有關國際稅收概念、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和法規規定等內容,專案組對S公司財務負責人和其集團財務總監等人展開了3輪約談,企業最后承認存在虛假申報的情況,對已有申報記錄的55名境外員工補繳個人所得稅47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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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組并未到此為止,而是加強與有關專業機構信息互通,拓展境外人員來華工作的信息源,充實國際薪酬數據庫,掌握S公司所在行業和境外人員的工資標準。經過廣泛取證和深入分析,專案組發現S公司補申報的人均工資水平仍然偏低,于是向市出入境部門發出協查函,了解該公司境外人員的出入境情況。同時,專案組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信息得知,S公司是其境外集團的3個管理機構之一,肩負行政、生產和人事管理重任,而從其申報的人員構成及人數來看,應該不足以承擔如此重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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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S公司稱已經全員申報,而其境外員工的境外企業支付部分收入無法核實,專案組經請示上級機關對外發出專項情報交換請求。收到情報交換請求后,境外稅務部門很配合,及時到S公司的集團公司核查,并在不久后反饋了該集團公司的有關工資支付及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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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專案組重新約談S公司財務負責人和其集團財務總監,對方補繳稅后以為事情已經完結,再被約談顯得很意外,但堅持稱已經足額申報。專案組告知已經掌握企業境外人員的境外收入情況,且知道其集團公司正在籌備融資上市,如果發現企業人員沒有足額申報個人所得稅,除了補稅和罰款外還會對集團公司上市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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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后,S公司與稅務機關聯系,承認隱瞞了公司境外人員境外收入少繳個人所得稅及部分境外雇員未申報個人所得稅的事實,并表示會配合稅務機關足額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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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地稅局副局長陳云璋表示,近年來,隨著全球貿易不斷發展,資金、人員等生產要素跨境流動日益頻繁,國際避稅行為也日漸突出。由于對臨時來華人員在我國境內的逗留時間難以掌握,對境外人員的境外收入難以核實,境外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一直是我國涉外稅收管理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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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成功查處表明,國際情報交換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力武器。他說,在日常征管中,稅務機關除了要靈活運用征管系統及第三方信息,掌握各行業分國籍的工資制度和薪酬標準,更要充分利用稅收協定和稅收安排中有關情報交換的條款,與境外稅務機關開展情報交換,解決征納雙方涉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壓縮納稅人跨境不良稅收籌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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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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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正確運用居民納稅人須負全面納稅義務的原則,抓住關鍵證據,就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管理層股東通過BVI持股公司減持分配收益進行調查,成功補稅24760萬元。該案例是我國極少數個人所得稅境外間接股權轉讓案例,也是我國第一個通過界定境外SPV公司背后居民個人股東納稅義務進行反避稅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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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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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0年,南京某境外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其BVI離岸公司FA減持其境外上市主體Y公司6500萬股、5700萬股,累計轉讓收入逾18億港元。發生股權轉讓時公司境外架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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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圖可以看出,公司組織架構在境外上市企業中屬于相對簡單、清晰,沒有采用紅籌上市時流行的雙BVI架構,也沒有在境內外公司間加入香港層(可能是因為在2007年上市,當時的稅法下WOFE向境外公司分紅無須繳納股息的預提所得稅)。但為了問題分析的清晰性,我們將其中不相關部分進行剝離,并將兩次股權轉讓情形加入,則組織架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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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于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行之有效的應對方法是基于《國稅函(2009)698號》確立的通則——即,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0條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將中間層“穿透”進行征稅。但是,本案是個人間接股權轉讓,上述規則顯然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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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情況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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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轉讓的征稅邏輯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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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是依據來源地原則,確定該股權轉讓的所得是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據以征稅;方法二是行使居民管轄權對全球所得進行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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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我們注意到雖然表面上該股權轉讓是BVI公司FA轉讓其持有CAYMAN公司Y的股權,但是Y公司是采用紅籌模式上市的境外注冊公司,這種公司雖然在離岸地注冊,但仍有可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的實際管理機構原則認定為中國居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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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該轉讓行為則變為非居民公司FA轉讓居民公司Y,進而可以確立中國稅務機關的管轄權。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風險因素段的風險提示可以印證我們的推測:“大多數本公司董事和行政人員均居于中國境內,而本公司的資產及上述人員的資產幾乎全部在中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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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據此處理也有明顯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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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所得稅法相關文件僅在法和條例中有概括性規定,而無具體的操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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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認定后,在對FA公司轉讓Y公司的財產所得進行征稅后,仍然無法回避FA公司是否對管理層股東分配以及對其征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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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認定后,Y公司由非居民納稅人變為居民納稅人,由有限納稅義務轉為全面納稅義務,需要面臨極其復雜的稅務問題,而現有文件并無明確,為企業的遵從和稅務機關的征管都帶來重大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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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分析,調查組決定采用方法二——雖然FA公司對Y公司是非居民間轉讓,但FA公司背后管理層股東為中國居民納稅人,如果FA公司就減持收益向其分配,中國稅務機關應行使稅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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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間接轉讓調查與證據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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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問題被轉化為對“大股東被分配股息進行征稅”,調查重點及證據收集轉向“FA公司是否向管理層股東進行分配?如果分配,分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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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搜集途徑一般包括:情報交換、利用網絡搜集公開信息、企業實地核查。經過查找,我們在申銀萬國證券公布Y公司境內子公司兩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發現重要信息,離岸公司資產已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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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公告披露,該公司為特殊目的公司,除持股外一般不進行其他經營,故可以推理得出,凈資產的減少是基于對股東的分配。我們同時調取了近幾年這14個股東個人所得稅申報和納稅情況,沒有包括這部分收入的個人所得稅,鎖定了涉稅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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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詳細約談方案與實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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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公告的全景式梳理,我們針對不同企業存在的不同風險分別擬定了針對性的約談方案,一是事先了解被約談人員的基本信息與角色地位,二是設計談話主題與具體談話方式,對層級高影響大的高管由市局處長帶隊約談,以示對被約談人的尊重,三是談話分工上設置主談和輔談,四是設計被談者可能提出的問題并提出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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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本案中,我們圍繞“FA公司減持的錢去哪里了”這一關鍵疑點信息,同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約談,企業相關人員承認有通過境外FA公司減持的事實,但首先辯稱:FA公司為管理層私人公司,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圍之列,上述披露是財務人員誤填所致,并要求提供數份FA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我方認為企業陳述可能并不真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經企業內部層層審核,以上市公司嚴格的內控體系發生錯誤概率不高。但我局也沒有斷然否認,提出只要企業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在公開網站上對上述公開信息進行更正,我們將采信公司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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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另一個企業主管人員約談時聲稱:這部分減持款皆留存在FA公司賬上,未對股東做分配。其2012年增持,即用公司賬上減持獲得資金直接增持。未分配給股東個人。我們提出能否提供FA公司資金流以證明高管的說法時,企業表示無法提供,案情一度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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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調研計劃,圍繞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變化,我們對企業相關財務資料進行實地調查,在調查中我們要求凡是與股權及其分配有關的信息都不放過,進行記錄與分析,并與我們前期梳理繪制的股權結構相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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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我們在眾多的財務資料與內部報表的實地核查中,發現了2009、2010年兩年FA公司減持收益分回的內部報表,表中顯示:2009年有7人,2010年10人,減持收益部分已匯回國內,并且根據外管局的要求,必須提供完稅憑證方能取得這部分境外匯入款項,這部分收益已經按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這一證據表明,FA公司已經對股東做了分配,有部分減持并未匯回國內而留在了股東境外的帳戶上了。調查有了突破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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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在與納稅人進行了多輪的交涉后,在證據與事實面前納稅人承認了FA公司減持收益分配的事實,納稅人以為只要錢不回來就不用申報繳納稅款,所以造成沒有申報,在與我們多次交談中對稅法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并表示配合稅務機關處理。對股東境外減持應納稅款進行申報入庫。經計算,應稅金額為32110萬元,扣除匯回境內部分已交款7350萬元,應補繳稅款為247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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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曉de稅悟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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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主權向來被視為是一國不愿意被輕易讓渡的一塊領地。如案例所描述,我國稅務機關發現某企業有境外避稅嫌疑,會啟動情報交換程序,從境外獲取確切情報,進而判定企業是否存在避稅行為。我國目前已經為執行稅務情報交換進行了以下的準備,使得跨境情報交換有了可操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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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16年9月6日,G20杭州峰會公報中聲明,G20將繼續支持國際稅收合作以建立一個全球公平和現代化的國際稅收體系并促進增長,包括推進正開展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合作、稅收情報交換、發展中國家稅收能力建設和稅收政策等,以促進增長,提高稅收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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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12月17日中國簽署《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為金融賬戶的自動情報交換提供操作層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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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5月出臺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4號),這標志著“中國版CRS”終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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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年12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三部門聯合下發了《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細則》(銀發【2017】278號),為銀行業的落實提供具體要求,成為國內監管部門在提升跨境賬戶透明度、打擊跨境逃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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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可看出中國正在逐步完善跨境稅收情報交換工作,這不僅僅是稅收征管的手段延伸,更是稅務機關充分運用情報交換手段,掌握跨境交易的真實信息,維護好國家稅收權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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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情報交換機制下,企業和個人境外避稅信息將很難隱藏。合理合法納稅,做到該交稅一分不少,可以省的稅一分不多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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